应急法律冲突全面普查与清理
根据学者统计,在中央层面,应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多达一百部,[21]涉及各类应急事件。2007年《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之后,应急法律制度本身的建构得到重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内容各有侧重,但也有交叉重叠,再加上各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际数字其实难以统计,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的不一致乃至抵触在所难免,给基层日常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带来不同程度的困扰。
1.应急管理法律冲突
应急管理领域由于应急管理的一般特点和四类事件的特殊性,在应急管理内容方面存在各种冲突,如:
第一,预警规范之间存在冲突。《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了预警主体,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仅规定了应建立监测和预警系统,没有明确规定“预警主体”。
第二,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冲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6年原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的通知》,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看,发布疫情的职权归属于省级卫生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在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内容方面存在不一致。
第三,在应急征用方面存在冲突。《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与《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在应急征用主体和征用物资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冲突是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一方面说明法律制度的框架和内容正在不断充实完善,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律规范完备相对容易,但是规范本身科学完善是下一步法治发展的必然。(https://www.daowen.com)
解决法律冲突的路径有多重,针对应急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可以有三种:第一种途径,最为全面深入的是将所有类别的应急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梳理,此工作类似于“法律编纂”,将应急法律、法规中的内容按照行政主体及职权、管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重新编排整理,对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模糊的地方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因其工作量巨大,限定在法律法规层面较为可行,但是地方性法规是否需要纳入这一途径,还需要结合具体领域而定。第二种途径是对主要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展开调研,通过主要的应急管理所涉部门的反馈,对突出的法律冲突问题予以汇总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此途径类似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调研工作”,为后续法律法规完善做准备工作。第三种途径是以立法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比如在自然灾害领域制定统一的单行法[22],以领域内基本法来统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按照“立新法”+“法律清理”的路径来解决大部分法律冲突问题。
2.应急立法存在盲区和空白
与法律冲突相伴的是,目前在立法上还存在盲区和空白,关于危险物品管控、出入境管理、网络信息管控等规定分散在各处,“还远没有形成对人员、财产、物品和信息等严密的立体防御格局”。[23]新冠肺炎属于新发传染病,未列入法定目录之前无法预警和执行应急预案,这导致无法及时作出应对决定和采取有效措施。这类问题也亟待在法律规范整理过程中一并予以汇总并在未来立法中予以解决。
3.应急管理法规不配套、不衔接
新冠肺炎疫情的一个典型问题就在于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防控初期,由于疫情报告方面存在多部门审批的问题,延误对可能感染的患者的鉴别、确定以及公布,这不仅影响到对患者的及时诊断治疗,还影响到对疫情防控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安排医护工作者队伍和有效排查,以至于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
四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虽有不同,但亦有可资相互借鉴的地方。在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中,2019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对全面建设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推进应急预案和标准体系建设,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等问题作出了要求。各省市纷纷响应应急管理部的工作部署,在应急管理综合制度、突发事件、防汛抗旱、地质地震、救灾减灾、安全生产等多项领域开展了相关立法工作。各省市2019年应急管理法规体系建设的目标是系统性和统一性,着力解决法规体系不配套、相关内容不一致等问题,未来此部分工作仍是各地应急管理法治工作的重头戏。其他三类突发事件类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也面临着不配套、内容不衔接等问题,也需要予以完善,并在完善中力求科学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