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

江西九江市瑞昌中顺物流有限公司未制定应急预案案

案情:2020年5月7日12时42分,浔阳区金鸡坡滨江大道发生一起货车与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8万元。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瑞昌中顺物流有限公司对车辆违章行为管控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条,建议由九江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培训不到位及应急预案不完善等问题实施经济处罚,处罚结果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https://www.daowen.com)

法律分析:该类行为主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行为主体上,瑞昌中顺物流有限公司是经营单位,依据该条规定负有制定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义务。执法主体对该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其中第6项明确未制定或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可以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罚款的处罚方式,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方式。其中,单位是直接的违法主体,对其当然应当进行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的行为具有领导和决策权,对该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具有直接的责任,需要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在刑法上,对单位犯罪也有双罚制的规定,也是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起到惩戒的作用,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

此外,《安全生产法》第78条与第94条也规定了应急预案未定期演练属于违法行为。安全应急预案制定之后,还需要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相关应急措施的熟练和有效,在面对安全事故时能切实发挥效果。从法条来看,应急预案未制定与未定期演练是处于同等地位的,其采用的是“或”的并列式用语,制定预案与定期演练,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