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汇总

第二节 全国重特大生产 安全 事故汇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本章有关事故的情况均根据国务院和各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布的《2019年全国十大生产安全事故》《2020年全国十大生产安全事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