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应急管理法治体系的立法工作

一、完善应急 管理法治体系的立法 工作

完善应急立法工作是建设应急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并结合实践发展动态调整完善,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化解危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并在赋予政府合法性的条件下约束政府权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

(一)构建协调统一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我国自然灾害和各类安全事故频发,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日益增多。中央现有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在预测预警、险情报告、紧急抢救、重建救济及风险评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实际实施效果不明显、单行法规定不够具体、上下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联系协调等问题。此外,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作规范。因此,需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研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把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各法彼此之间的相互配套和衔接,形成一个科学统一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保障应急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解决紧急状况带来的一系列公共问题。

1.协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之间的冲突

应急管理法律规范之间不协调、不统一的问题前文已有介绍,未来的应急法制建设,需要相关立法部门实现在不同应急管理规范的管理对象、管理职责、管理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协调,理顺上下位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强化管理体系的体制、机制建设,保障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能够相互兼顾、协调。

2.健全各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规范

在我国,事故性突发事件管理法和灾害性突发事件管理法数量较多,体系比较健全。2020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推动在《刑法》修改中增加了危险作业罪等法定刑,推动了实施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防灭火指挥部运行机制。尽管如此,但还不够全面,还应根据现实需要出台一系列新的灾害防治法,如“台风防治法”“沙尘暴防治法”等;且对地震以外的其他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也应有专门性的立法,如泥石流、滑坡、沙漠化、火山喷发等方面的立法,以强化灾害防治立法的薄弱环节;另外,在对受灾者、殉难者、罹难者等人员进行法律救助、帮助和抚恤等领域,也有必要制定统一的法律,如“灾害救助法”“灾后重建扶助法”“罹难者与殉职者抚恤金法”“救灾捐助法”等。此外,“国防动员法”“恐怖事件应急法”“紧急状态法”目前在我国还是立法空白,需要加以弥补。

(二)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修改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在2007年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各类普通突发事件全过程应急管理的基本法,制定背景是在2004年“非典”疫情这一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事项不够详细和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该法进行一次修改,2020年4月24日,全国人大正式启动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改工作,修改时对关于行政应急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应急预案的设立等多项内容进行逐一修改细化,使之更加完善具体,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效率,更加稳健地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受到有效保护,公共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并能有效行使,使二者能够兼顾、协调、持续地发展。

1.明确法定应急管理机构的职权

应急管理部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是原先行使应急管理职权的机构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但由于应急管理部是对原应急管理机制的重大变革,现有的相关法律并不能全面规范应急管理部权力的行使。因此,应尽快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应急管理部的权力来源合法化。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应急管理部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其自身的职权法定,作为此次机构改革中牵涉部门最多、利益最广的部门,必须将其权力来源、权限等法定化,对应急管理部行使权力的具体范围、程序等予以细化,以体现职权法定原则。

2.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明确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但《突发事件应对法》仅规定了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在参与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义务,并未赋予其权利,这就出现了在救援过程中义务参与救援的主体因实行救援活动而损害第三人权益时应当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应确立行政委托制度,将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参与应急处置中的行为视为政府行为,因参与应急处置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承担。

3.完善行政应急权的监督

首先,要细化行政应急权的适用条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6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在作出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时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人大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存在被动、消极的情况,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未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因此,完善、细化监督政府作出突发事件决定命令的人大监督制度是至关重要的,能够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应急权的行使。其次,要加强行政应急权的程序控制,明确规定突发事件情形下的行政应急程序。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应急权不能无所限制,应设定突发事件情形下的行政应急程序。一方面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应急权,另一方面保护突发事件情形下公民权利不被随意侵犯。

(三)转变立法思路,更新立法理念

立法思路是进行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建设的立法思路应该向综合性立法转变,统筹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支撑应急管理综合功能的发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提到的应急管理领域五部法律,大多属于综合性的法律。其次,在机构改革的背景下,要重新理顺应急管理法制体系的制度,更新某些立法理念。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一些具体立法技术上整体是较抽象的,原则居多,可操作性较弱。而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需要详细具体,关于政府的权力权限、管理范围、金钱、物力及人力等资源的配置问题都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另外,应树立一个频繁修订的法律理念。突发应急事件的不断发生需要不断补充细化法律法规,将从众多突发事件中总结出的应急管理经验补充到现有法律规范中,使之体系更加完整,更能适应现行社会的应急状况。因此,我们应该利用这次应急管理领域整个立法体系更新的契机,将符合应急管理领域工作特点的立法理念贯彻实践下去。

(四)依法依规开展立法活动

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可以提高立法的质量,首先要依法立法,这是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法律的制定要遵循《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要遵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各部门制定规章严格按照制定的步骤和程序,确保立法的基本质量。立项、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征求部门意见、专家意见、审查送审,每个环节都要依法依规。立法是有法可依的,依法立法,严格保证立法的质量。立法不仅指制定新法律,还包括对已有法律的修改,修改法律也需要依法进行,如决定《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就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的。2002年,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后,结束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法的历史,但在实施十余年间,治国理念、经济社会、安全生产实践不断推进变迁,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提升,在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等方面日益显现出与现实的不适应。2011年12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修改《安全生产法》的送审稿,经过有关部门起草、公布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再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草案,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五)公正、开放、科学立法

法律起草工作由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但最首要的是要秉持公正立场进行立法。因为应急管理领域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立法的出发点是否科学公正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此外,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开放性,做到多方参与立法。机构改革后很多部门的立法开放性增强,例如,在《自然灾害防治法》的起草工作上,地方厅(局)、主管的业务司参与了起草,应急管理部委托大学以及其他学者提出起草建议。应急管理部也相当重视部校合作,立法的民主性、开放性、科学性提高了,真正做到了开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