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汇总分析

第三章 全国重特大生产 安全 事故汇总分析

随着我国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出台,安全生产开始有逐渐好转的趋势。但目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还不容乐观,企业对安全生产没有达到足够重视。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率较高,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不是很得当,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和谐造成了一定影响。

本章对2019年、2020年全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汇总,主要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况、经过、应急处理情况、事故原因、主要教训等相关情况进行介绍。通过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相关对策及建议。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1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