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应急管理法治的主要特点
(一)对接机构改革进行制度调整,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正式组建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的成立标志着新一轮应急体制改革的启动,遵循了“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需求。同时,部分应急指挥职能实行整体划转,保留部分专业机构的应急指挥权能。
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设计,防汛抗旱指挥部已从水利部调整到新成立的应急管理部,该部门变化的不仅是名称,其组织机构、部门职责也发生了相应变化。2019年,全国多个省市建立健全了防汛抗旱领域的地方立法,各地的立法虽然是从不同角度对防洪抗旱、水污染治理、河道管理等事项加以规范,但都体现出了机构改革后防汛抗旱主管部门的变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修订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推动理顺防汛抗旱职责分工,指导支持地方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部配合中央编办开展深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革调研,提出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和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的意见建议。制定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方案,推动建立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捐赠工作部门联动机制。这次机构改革将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整合,划入应急管理部管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移至应急管理部门,是我国地震应急救援指挥制度的重大变革。
2020年10月,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应急管理部职责发生部分改变。应急管理部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撤销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责并入安全生产执法局;应急管理部增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承担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其他职责不变。
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对外与23个部门加强沟通,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界定好防与救的职责;对内加强职能的融合和重塑,优化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把分散体系变成集中体系,把低效资源变成高效资源。
(二)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应急职责,明确权责清单
机构改革后,既要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也要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衔接好“防”和“救”的责任链条,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应急管理部统筹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印发文件指导地方理顺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等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推动将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抗震救灾等指挥机构办公室调整至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各机构除发挥了日常应急管理职能。如对各地区各部门的防灾减灾工作进行指导,编制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还充分发挥了综合协调职能。在防灾减灾领域,针对各类自然灾害的综合防治,有效衔接、协调各单灾种法规规章,促进了其向综合灾种立法。在灾害对策基本原则层面,建立灾害防范、减灾和应急的上下合作、左右配合的协助合作机制,促进各类责任主体防灾减灾救灾义务和责任的主动履行、承担,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害进行监测和预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应急信息共享平台等。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实现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
(三)健全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推动应急重点领域立法工作
加强我国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在“一体化”思维的指导下加强,将应急法律体系中不同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范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整合,从而使整合后的应急法律体系的功能和价值超出原来这些应急法律规范相互分离和零散结合时的状态,进一步优化应急法律体系。应急管理部在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健全方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对已有法律的修改完善,配合立法机关对《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重大问题的修改研究论证;二是为立新法的调研起草,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法、煤矿安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调研起草;三是在职权范围的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如制修订《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企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四是指导地方应急管理立法工作,出台《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应急管理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地方立法工作进行指导。五是应急管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对标“十四五”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消防救援、减灾救灾等应急管理标准化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及保障措施等,报批一批应急管理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核准一批应急管理标准制修订项目,下达一批应急管理行业标准制修订,整合精简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许可事项
应急管理部制定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提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创新举措。一是优化规范审批行为,具体包括进一步压减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事项,推进和指导各地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用工作;细化办事指南,将生产许可审批依据链接到政策法规标准数据库,对应急管理审批事项的申请资料进行清单式管理。二是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形成应急管理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等,完成了应急管理部权责清单的汇总整理工作,明确了职权事项的实施依据、履职方式、追责情形等内容。三是对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改革措施的清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管理事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对应急管理部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研究,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到心中有数。
(五)提升应急管理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强执法力度
应急管理执法的规范水平提升在于规范的执法程序,为此在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印发《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年版)》《消防监督检查手册》,同时以“互联网+执法”的信息化系统提供高效便民的措施。应急管理执法体制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后,一方面,完善配套措施,研究起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研究制定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用车保障工作办法,持续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另一方面,印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制定实施意见。在执法队伍、执法程序等完善健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部本级的配套文件,紧紧抓住源头、过程、结果三个执法环节,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落实。加大对工贸行业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检查要点,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执法工作。对应急管理执法体系的完善,为制约和监督应急执法权力,规范应急管理执法行为,强化应急管理行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提供了地方立法经验。
(六)应急管理法治教育不断完善,社会应急意识全面提升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各单位积极开展了丰富多彩、针对性强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严格贯彻落实《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配套文件,丰富学习教育形式,以“防灾减灾周”“安全生产月”“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为契机,深入宣传贯彻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形式多样的进机关、进园区、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法治宣传活动,增强全民法治意识、防灾意识、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应急管理法治氛围。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清单制度;认真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突出宣传应急管理依法治理等内容,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此外,以应急宣传“新、实、广”的三字方针为标准,积极整合资源,丰富普法内容,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影响力。一是坚持多元覆盖,应急法规宣传方式更“新”。在采用宣传屏、广播电视等传统形式宣传的同时,运用人民网、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应急知识和工作动态;二是坚持多方联动,应急法规宣传内容更“实”。制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战”新闻宣传工作方案》《安全教育进家庭工作方案》等;组织社区开展“安全大集”,面向百姓开展进社区进家庭活动;通过应急预警信息宣传发布系统,滚动播放应急防范知识,播放公益宣传片;三是坚持全民参与,应急法规宣传范围更“广”。开设安全生产大讲堂学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在微信公众号开设权威解读专栏,邀请专家学者专题辅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联合开展应急系列活动,应急安全宣传格局初步形成。推动运用社会资源开展应急管理法治宣传教育,联合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成功举办2019年全国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在为期一个月的“全民网上答题”活动中,全国共有1300多万人参与活动,线上答题1.19亿人次,超过12.5亿人次点击浏览,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七)升级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事故等级,健全处置流程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一是应急预案更精准。应急预案着眼于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加强源头治理,以更标准规范的操作方式促进预案精准实施,如《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在组织指挥这一关键环节上,进一步强调了专业指挥的重要性,并配套制定了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指挥机制,要求指定精通灭火指挥、实战经验丰富的行政干部和行业专家、国家森林消防队伍指挥员担任专业副总指挥,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让懂打火的人具体指挥打火;消防救援队伍细化预案、力量和装备准备,发生险情立即处置,随时跨区域机动增援。二是应急预案更标准,以突出落实责任、风险防控等重点环节领域,健全标准体系,为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修订国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如应急管理推动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修订,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推动将应急语言服务能力建设有关内容统筹纳入《突发事件应对法》《“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等法律和文件,强化国家应急语言服务能力建设制度保障,[13]围绕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制定一批抢险救援应急预案。[14]
(八)规范问责,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消防责任,细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公民的消防安全权利和义务,完善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四位一体”责任体系。对应急管理机关的负责人进行问责,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将责任人一层一层落实到人,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应急管理责任。
为了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红线意识,应急管理部门、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示通报、约谈等措施,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移交应予以问责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问责线索,以及根据上级关于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启动问责调查,并依纪依法依规实施问责处置。按照《监察法》《公务员法》加强对干部职工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对于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针对本地区或行业领域出现的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公开通报的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2019年,各地针对不同行业的性质、特点,在不同行业领域内,建立了安全生产通报及约谈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加强有关部门的风险防范意识,及时查清安全生产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法实施责任追究,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同时对应急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按照重大应急决策事项专家论证的要求,对全国应急管理事项形势进行研判,重大事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特殊紧急情况随时研究部署。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自觉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