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国应急管理法的方法措施
健全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应以法治为标准。法治是法律之治、良法之治、程序之治。未来的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应突出制度的法律化、法律的明确化、程序的正当化、责任的清晰化和法律制度的体系化。
(一)制度的法律化
法治是“法的统治”,是法律之治。法治之所以强调“法律之治”,是因为法治的核心使命是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只有居于中立地位、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方可合理配置公权力,实现公权力之间的监督制约;方可明确界定私权利,实现定分止争且制约公权力;方可妥当设定刑事责任、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实现责权利的平衡,使法律成为有别于道德的、真正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法,不至于沦为没有刚性的“软”法。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律被称为治国之重器、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行法治,前提是有法可依,有规则、有制度不等于有法可依。如果在一个国家的制度构成中,作为治国重器的法律过少,而行政法规、规章,尤其是规范性文件过多,必然的结果是制度的约束力不够。
现行应急管理制度构成依然存在法律过少、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多的结构性问题。很多应急管理制度之所以落不了地,或者不能很好落地,与制度本身层次不高、缺乏约束力有很大关系。常听有些领导和专家学者讲“现在制度是有的,关键是执行不好”,其实,制度执行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本身缺乏执行力——强制力。提高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必须加快推动制度的法律化。
(二)法律的明确化
法治不仅是法律之治,更是良法之治。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其实,有规矩也不一定成方圆。治国理政,光有规矩、仅停留在有法可依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不仅可以为司法减负,而且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良法是具备公开、明确、稳定、公平正义、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完善、不溯及既往等品质之法。我们之所以特别强调明确性这一良法的品质,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明确性是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10]在美国法学家富勒和英国法学家菲尼斯各自提出的法治的八项原则中,都包含明确性原则,[11]而英国法学家莱兹更是认为法治的最根本原则就是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公开的和明确的。[12]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针对一些立法存在的简单概括抽象模糊等问题,在其第6条增加了第2款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我国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坚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有很大关系。法律“宜粗不宜细”使得法律过于原则抽象,很多实质性内容授权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果导致法律缺乏刚性,不管用、不好用。解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首先要革新“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法律的明确性要通过具体规定实现。在立法部门,总有一种声音,认为我国各地发展程度差别大、情况复杂,法律规定不能太具体,否则会导致法律不可执行。的确,类似日本那样“事无巨细”的立法在我国并不现实,法律也不可能包打天下。但值得注意的是,与法律具有同样适用范围的行政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为什么不能在法律中进行规定?诚然,法律需要保持稳定,但法律的稳定性也是相对的,宪法、民事、刑事等基础类法律的确需要稳定,但行政管理类、经济商事类法律恰巧需要与时俱进。现在的问题似乎不是法律应当稳定,而是有些法律过于“稳定”,以至于严重滞后于实践需要。的确,现行的立法体制机制是无法满足法律因时而变的巨大立法需求的,但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应是压制需求,而应是推动立法体制机制改革,提高法律供给能力。其次,立法部门应当更有作为和担当,既不能回避问题、绕着问题走,也不能把问题推给其他部门或者地方。问题终究是要解决的,不同类型的问题需要不同层次的制度解决,有些问题只能由法律解决,如果法律不解决,行政法规、规章等即使想解决也无权解决。如果立法不能解决已经出现的分歧、争论,指望通过法律的执行化解矛盾是不现实的,也是要付出巨大代价的。
(三)程序的正当化
法治是程序之治。法谚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公权力的行使之所以需要程序,一方面是因为公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对于法治而言,程序的价值重于实体。这是因为,相对于实体规定而言,程序规定更加具体可操作,更有利于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不仅应有程序,程序还应正当,否则走程序将沦为“走形式、走过场”。程序的正当性来源于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不仅应重视程序制度设计,还应在程序的告知理由、公众参与、赋予救济权等方面增强程序的正当性。
(四)责任的清晰化
法律与道德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法律责任的存在。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基本构成要素,权力必须与责任相伴,否则必然被滥用;义务必须有责任保障,否则难保其履行,权利也将无从实现。因此,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都应尽可能配置相当的责任,这是法律之所以被称为法律的基本要求。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过去有不少法律法规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规范属于法律规范,理应具备明确性的特征。因此,法律责任规范设计应当尽可能避免“可以罚款”“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这样的模糊规定,而应通过规定罚款的起罚线、封顶线等明确的罚款额度,通过规定具体的行政处分类型明确行政处分责任。不过,这里强调的法律责任清晰化,并不是法律责任实体规定的明确化,而是法律责任配置模式的清晰化。
(五)法律制度的体系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法律制度体系化。回顾改革开放40多年法制建设历程,成绩不容否认,问题也需直面,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立法缺乏刚性规划引领,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存在矛盾冲突和不一致,既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也减损法律法规的实效。法律制度体系性不够的问题,在应急管理法制领域同样存在,未来的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必须突出法律制度的体系化。首先,加快“紧急状态法”“灾害保险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法律的制定;其次,加快《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进程;最后,以突发事件基本法为统领,加快法律法规等的清理,构建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