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国家方针政策与新发展理念

一、对接国家方针政策与新发展理念

地方应急立法仍然高度重视对国家大政方针和新发展理念的落实,集中体现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的落实以及对绿色发展原则的践行。同时,还结合实践中建立健全突发应急体系的需求,进行了应急管理法治的立改废。

(一)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主要责任,对监督检查及考核问责提出了具体要求。应急管理关乎人民生命财产,而应急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不明晰,职能部门法定职责履行不到位直接制约着应急管理体系的构建。近年来,各省市为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增强应急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逐渐针对各应急事件领域制定了“安全责任制”,旨在明晰地方政府职责,推进应急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并逐一界定细化了地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作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办法》中的上述规定,是将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作为出发点,进一步明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主体职责的体现。

2020年,天津、黑龙江、贵州、河南等省市均针对消防救援领域的安全责任进行了立法。2020年1月,天津市颁行了《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重点突出了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建设。该规定建立了督促、约谈、考评、诚信监管4项责任落实工作机制,并对具体情形、各级政府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进而确保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真正具有震慑力和生命力。2020年8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指出,市、县级政府要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救援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规定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内容,确保政府日常消防救援工作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负责。同时,在乡镇、街道一级构建了由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救援工作领导机构,确保基层消防救援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上述措施通过明确各层级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职责的同时,也使政府开展消防救援工作更加实体化。

(二)优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2020年,各省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重视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面的立法,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各省市对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完善集中体现在两个领域:一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二是加强自然灾害应急体系的立法。

首先,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来看,2020年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过程中,各省市不断总结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防控法律法规所呈现出的短板,部分省市在归纳疫情防控经验、结合自身防控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于2020年10月起正式实施,与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比,《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树立了“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常态化防控理念,突出强调了应急物资储备与供应、联防联控与基层治理、保障措施的重要性,并按照从预防到治理的全流程进行设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赤峰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则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作出了规划。同时,其还大大提升了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从加强自然灾害应急体系的立法来看,及时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能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020年8月起施行的《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通过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处置体系和处置机制,以依法、协同、高效地应对本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2020年8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农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林业和草原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通过明确划分应急响应等级、设置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细化各级政府职责范围,进而加强和规范农业、林业和草原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三)落实绿色新发展理念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积极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从法律的层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作出规定,对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引领世界民法新潮流具有深远意义和里程碑价值。

从2020年地方应急管理法治来看,各省市对绿色发展原则的落实主要集中体现在对水污染的治理方面。近年来,我国治水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人民群众对除水害兴水利的需求与水利工程能力不足的矛盾,转化为人民群众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需求与水利行业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为解决上述发展矛盾,部分省市在2020年,针对水污染、河道治理、水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第一,浙江、天津、重庆、广东、宁夏、广西等省市,进行了水污染防治立法领域的立改废。2020年11月通过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充分衔接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现有法律法规,整合了广东省水环境保护5部单项立法,填补了广东省在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领域的空白。2020年10月起施行的《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创新性地建立了“约谈限批”制度,即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浙江省于2020年修正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则是对现有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浙江、辽宁两省均具有河流众多、河网密布的特点,对河道防汛、行洪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条例的立改废工作,在进一步为河道管理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也为各级水利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

(四)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全预警应急机制”的任务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5月起开始实施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效地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随后,部分省市也顺应该趋势,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针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对标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进行了系统性改革。

1.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

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重塑了专业机构监管体系,更好地满足了行业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先前实施的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准入条件较低,已不能完全满足技术支撑需要;二是评价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业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壁垒和障碍;三是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的依据还不够充分。新出台的《天津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合并资质等级、压缩审批层级、精简许可范围、取消从业地域限制,推行一个准入标准许可、一个证书全国执业、一个信息平台查询,为机构执业、行业发展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制度设计。

《上海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经验,主要归并精简了以下事项:一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二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三是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展规划。

2.引入多种监管方式

海南省、江西省重视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强化资质监督。规定资质认可机关通过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确保每三年对本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覆盖一次。第二,强化属地监管。要求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强化日常执法。要求有关部门发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并告知资质认可机关。第四,强化联合惩戒,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失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第五,实行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等为依托,及时查询、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第六,引导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突出特点主要体现为三个“进一步”,引入了多个监管主体、多种监管方式,即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重点行业及事项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五)对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批示、亲自部署的重大行动,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工程。2019年实现了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起数“三个继续下降”,但安全生产总体仍处于爬坡过坎期,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传统高危行业风险还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防控。

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016年12月1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实现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目标。201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颁行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9年,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在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的功能。2020年,《贵州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相继颁行,其共同点:一是完善了保险公司参与企业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制度;二是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三是鉴于国家已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删去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规定。

第二,规范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考试的流程。提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专业化队伍建设,有利于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广东省应急管理厅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办法》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取消了安全主任考核等规定,更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二是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和复审换证手续,提升了服务质量;三是进一步优化了审核审批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四是进一步加强了考试点的监督管理,对考试点建设、维护等都提出了新要求,健全了考试机构建设标准化管理;五是创新采用了网络技术和电子证书,更加方便群众。

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仍存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2020年7月,江苏省泰州市发布的《泰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制度创新之处在于:首先,将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其次,将安全生产工作程序化,敦促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最后,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方式多样化,明确了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双重预防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专家和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排查。该文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调源头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从而增强企业落实责任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