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似案例
1.2020年7月21日,韶关市应急管理局、翁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翁源县凯通纤维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档案。翁源县凯通纤维板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档案,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8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0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发现北京亿都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3.2020年8月3日,执法人员发现北京市龙冠硕春商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第3项的规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人民币75 000元的罚款。
4.2020年5月7日,执法人员发现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违反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16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1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45 000元的罚款。
5.2020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发现光洋(北京)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7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7项,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6.2020年9月7日,执法人员发现上海云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1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7项,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7.2020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发现沈阳万森木业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5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45条第1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8条,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25 000元的罚款。(https://www.daowen.com)
8.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发现辽宁郁林木业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调漆房门前未设置电释放仪;加工车间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整个车间无粉尘浓度报警仪;空压机房安全阀、压力表未检测;现场电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件。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8条,《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4项、第5项、第7项和第96条第2项、第3项,辽宁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45 000元的罚款。
9.2020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发现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2项、第7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其处以人民币6万元的罚款。
10.2020年12月2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负责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220KV变电站运维的辽宁天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020年10月1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大成永康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进行大料车间混合机大轴更换施工,现场实施热切割作业。经检查,该动火作业场所属于粉尘涉爆区,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对该动火作业进行审批,且签发的《动火证》不是该企业正式的《动火证》,现场负责动火作业的工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综上所述,大成永康营养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存在办理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审批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3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2020年6月3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天津滨海新区塘沽红光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卢小斌、王金月焊工特种作业证未复审便继续从事焊接作业;丙烷气瓶储存在一车间南侧一间铁质板房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7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7项、第96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罚款;合计两项,给予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2020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在对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外来施工方作业人员资质审验把关不严,有1人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6条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40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东方希望晋中铝业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