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

(二)典型案例分析

燕罗街道深圳市德雅高尼门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安全生产管理

案情:2020年4月16日,燕罗街道深圳市德雅高尼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并经区政府批复,该起事故是一起由机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德雅高尼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家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圆锯机安全防护装置缺失和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8月19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2001项,对德雅高尼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家铀罚款人民币3.6万元。

法律分析:该案中,德雅高尼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家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圆锯机安全防护装置缺失和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主要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第5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https://www.daowen.com)

执法人员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的主要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至于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主要参考《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其第4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则是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在地方层面上的具体细化。其违法行为编号第2001项规定:“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符合《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第91条、第92条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4条第2款进行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因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难以确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至10倍计算,具体为:发生一般事故的,按照6倍计算;发生较大事故的,按照7倍计算;发生重大事故的,按照8倍计算;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9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