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应急管理法治进展与展望
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优化国家应急管理能力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决定》将应急管理体制建设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推动地方应急管理法治的建设、健全地方应急管理体系、优化地方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能。各省市行政机关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各类行政应急手段是解决突发事件不可或缺的手段,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地方应急立法,保障行政应急措施合理、高效、有序地实行和运用是各省市行政机关的重要任务。
2019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对全面建设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推进应急预案和标准体系建设,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等问题做出了要求。各省市纷纷响应应急管理部的工作部署,就应急管理综合制度、突发事件、防汛抗旱、地质地震、救灾减灾、安全生产等多项领域开展了相关立法工作。部分省市的制度创新在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化的同时,也为应急管理提供了地方立法经验。
2020年,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各省市深刻分析“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将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立足于安全发展新要求,深入谋划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各省市加强谋划推动,深入思考谋划重大工程、重要举措、重点工作,进一步压实应急管理领域的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全面推动应急管理、突发事件、防震减灾、防汛抗旱、安全生产等各领域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此外,部分省市综合运用多种治理理念,创新应急管理模式,在推动本省市应急管理法治化的同时,也为我国应急管理提供了地方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