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地方立法做细做实

(四)应急 管理地方立法做细做实

地方政府是应急管理的最直接参与者,最能感受应急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应急管理的实践经验,推动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提升。地方性法规在应急管理方面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尚未完成修订之前,地方政府就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作出修订或者制定相应的条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就将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增列为2020年的紧急立法项目,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形成“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应急机制,这在地方应急管理中形成了共识。同时地方人大制定的应急管理法规经过实践历练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比如北京在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时就考虑到医疗机构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调整预案,合理安排就诊路线、完善诊区布局,降低院内交叉感染的风险;强化预警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强调熟知应急预案启动、执行、监控以及终止的流程;在物资储备方面,根据实践经验建立“以用代储”机制,日常使用的同时做好储备设备的维护保养,既节约资源又能有效应对紧急状况;在应急救助场所也强调统筹,在医疗卫生、垃圾处理、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上满足不同种类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对需求;对企业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方面也予以考虑;在区域合作方面也强调构建起协作机制协同应对。在应急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中,基于应急状态的特点,法律规定不如常态下的法律规范明确,地方政府可以在已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细化相应的规范,完善应急管理法治的内容,增强应急管理的确定性、有效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