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地方应急管理法治与国家战略相衔接
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巨灾保险,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抓“六保”、促“六稳”,是坚持稳中求进、抓实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安全生产的发展战略,进而理顺了应急管理领域中维稳与生产间的关系。此外,领导干部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法治保驾护航,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助于党政领导干部更加科学合理地推进应急管理法治的开展。
(一)衔接“十四五”规划,开创应急管理新格局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决策部署,把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做好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衔接。以推进地方安全发展为目标,以推动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以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统筹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着力提升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全面开创地方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1.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法定化保障应急机制的有效运行
从内容上看,应急管理可以分为常规管理和紧急状态管理两部分。前者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如普及灾害救助教育、编制应急预案等;后者是当危机发生时,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执行机构以及全社会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常规管理还是紧急状态管理,应急管理的各类主体均应当遵循各自法定的职责分工尽职履责。特别是在紧急状态下,常规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定位均被打乱,因此必须依靠各主体紧密围绕一套成熟、权威的应急管理法律规则统筹得当、分工协作,才能转危为安,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2.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平衡应急管理过程中的多方利益
政府并非应急管理的唯一主体,虽然我国政府在事实上承担了抗震救灾、抗洪抢险、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绝大部分工作,但历史经验表明多元化的应急管理模式是未来公共应急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但是,主体多元势必将导致利益冲突和纠纷的复杂化,如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履职势必会对一些个人权益造成侵害,法律便应当在权限上对政府予以必要限制,以防止其恣意妄为,同时给予受害人事后的补偿救济,以平衡公共利益保护与个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
(二)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从2020年4月启动至2022年12月结束,分为动员部署、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和巩固提升四个阶段,包括两个专题、九个行业专项领域。其中,两个专题旨在解决思想认识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抓落实上有很大差距、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九个专项主要聚焦风险高、隐患多、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救援、道路运输、民航铁路等交通运输、工业园区、城市建设、危险废物等行业领域,组织开展安全整治。
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省市应急管理法治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各省市可通过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问题隐患清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规范性文件,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提供法律依据。其次,严格督促检查,严肃责任追究。通过制订“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交叉督导检查,全面检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对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按规定实施警示约谈,确保失管漏控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到位。最后,营造整治氛围,增强安全意识。各省市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网站、报纸等媒体作用,做好专项整治宣传动员,一是普及安全生产常识,积极发动职工群众参与,营造浓厚舆论氛围;二是督促各类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一线员工遵章守纪意识、安全操作水平、应急处置能力。
(三)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关键一步,该制度有效运行也是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过程中,主要存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方面,责任主体范围较窄、评价标准不明、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
健全应急管理法治领域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可通过细化问责依据、问责主体、责任主体、问责情形、责任形式等实施要素,推动各环节都在法律体制下运行,即扩展责任主体范围、构建法治建设工作成效评估体系、健全制度运行的监督机制等,提高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职责的能力,以健全并保证该制度的贯彻落实。具体而言包括:其一,扩展应急管理部门责任主体范围。应急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工作,坚持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本部门法治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人,组织推进法治建设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其他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其二,以应急管理工作的特殊性为出发点,构建法治建设工作成效评估体系。建立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专家评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两结合”程序机制,能化解由党的机构或政府部门评估自身带来的局限性,使地方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工作更加客观,具有公信力。其三,加强对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运行的监督。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应急管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上级党委考察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进而敦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我国当前形势下,“六稳”是大局,“六保”是前提,只有全面落实好“六保”,才能实现“六稳”,从而稳住中国经济这个大局,实现稳中求进。具体到应急管理法治领域,各省市应急管理法治建设过程中,坚决贯彻党中央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总要求,围绕“六稳”“六保”,以高度政治自觉抓紧、抓实、抓细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自觉讲政治,围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方面,通过加强制度构建,实现“六保”“六稳”理念在应急管理的落实。安全生产部门应提高政治站位,把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通过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完善约谈、通报批评等惩戒制度,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进而守牢安全生产底线。另一方面,强化企业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坚持疫情防控与安全生产“两手抓、两促进”。统筹推进企业复产复工,推送疫情防护知识和企业疫情期间安全风险辨识知识、个人防护应知应会知识,防范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下滑。同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产复工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温馨提示”分级分区精准防控,及时提醒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