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法治:行政应急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
2026年02月06日
(一)形式法治:
行政应急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解决的是常态下的政府行政问题,在应急状态下的政府权力扩张、公民权利收缩,有学者认为应确立行政应急原则,赋予应急事件管理部门启动非常态下的应急权力,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缩与克减,保证应急的合法性,保证公民对应急状态的合理预期和判断。在行政应急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关系方面,前者是特殊状态下的依法行政,补充常态下依法行政存在的僵化和效率不足的缺陷。[2]行政应急原则是应急事件发生时行使应急权力所应遵循的原则,侧重“非常”状态下的应急权力的启动和行使。如果将行政应急原则确定为应急状态下的依法行政,那么,这就是应急状态下的形式法治要求。虽然应急状态有其情境的特殊性,但是在遵循制定法方面与依法行政原则没有实质的区别,只是应急原则更强调其情境的特殊性而已,所以从形式法治原则看,行政应急原则没有补充、超越或者完善已有的依法行政法治原则。如果将行政应急原则确立为应急状态下的依法行政,补充常态下依法行政存在的僵化和效率不足的缺陷,这就超出了依法行政形式法治要求而具有实质法治的特点,而行政法学在实质法治方面最代表性的原则就是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