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2020年7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建恒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9条第2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28条第1项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8月13日,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 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该案中,深圳市建恒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行为是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9条的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其第(二)项明确规定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安全生产法》第3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执法主体对该种行为进行处罚,由于涉及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有特别的规定。其第28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中明确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应当进行处罚。(https://www.daowen.com)
2.西安翰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案
案情:2020年3月30日,位于西安高新区西太路羊元村西,西安翰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辆叉车在退场时侧翻,造成1名叉车驾驶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92万元。经调查,西安翰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对驾驶员方某某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监督方某某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技术交底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事故叉车进行检验。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2条的规定。中铁一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未签字;疏于施工现场管理,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叉车作业现场盯控人员邓某某盯控不到位,未监督叉车离场,致使叉车开至非平坦硬实路面,未监督方某某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技术交底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项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该案中,西安翰邦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监督方某某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技术交底不到位。该种行为主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安全生产法》第42条中,“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与“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是并列的,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不仅仅只有提供,还有监督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和使用,只提供而不监督、教育,同样是违法行为。
从《安全生产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只提供而不监督、教育同样是违法行为,也应当受到处罚。执法主体对该行为进行处罚,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其第4项明确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受到处罚,以及《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