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应急管理法治治理模式、治理能力

五、优化应急 管理法治治理模式、治理能力

经过机构改革两年多来的探索实践,应急管理机制基本框架逐步形成。未来各省市在落实应急管理法治的过程中,要针对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出台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意见措施,全系统要同心协力,推进落实落地。一是通过加强立法覆盖范围,实现对不同灾种进行针对性立法,旨在提高不同领域应急管理的效能;二是通过应急立法细化有关主体的责任,明晰责任、压实责任,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点;三是重视标准的作用,标准的灵活性、高效性与应急管理的突发性是相契合的,通过完善应急管理领域的标准,有助于推动应急管理体制的构建。

(一)强化应急协同模式

现阶段,应急管理强调以防为主,坚持防、抗、救相结合,这一过程尽管需要应急管理部门的参与,但涉灾其他各部门仍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依托本部门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撑,健全行业防灾减灾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在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维度上,仍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快速动员、整合资源和应急力量,推动应急系统中利益相关者间的有效合作,减少制度性集体行动障碍,发挥整体协同效应。

第一,确立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其他部门防控各类风险的核心地位。这需要对防、抗、救的上下游关系进行梳理,以适应我国灾害防治从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的要求。机构改革后,虽然将部门灾害防治的职权进行了转化,也强调防、抗、救相结合,但并不意味着应急部门全面承担了灾害防治的职能,而成为一个“超级部门”。为此,“应急管理法”需要跳出部门立法的窠臼,注重规范应急管理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建立立体、网格、多元化的管理体系。

第二,完善危机管理和危机预警等措施。危机预警和危机管理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步,加强这一阶段的工作有利于预防和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相较于个体行动而言,需要建构一套主体多元、合作互补、复合高效的公共治理体系,形成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显示更强和更具支配作用的风险治理能力。一方面,要正视科学和政治作为理解风险规制活动的两个维度。通过完善科学力量参与风险决策的一系列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职责要求,提升科学在应急管理决策方面的实质影响力;与此同时,强化确保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的一系列程序和实体制度,保障和规范行政权在科学知识基础上依法开展行政决策。另一方面,也要为体制内外的各种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开辟管道,引导社会各界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发现和反馈不同领域的各种风险。

(二)严格落实应急监管主体责任

狠抓落实履责,筑牢第一防线。落实主体责任不能简单表态,必须付诸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严、狠、准、实”要求,综合运用“双千示范”企业创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一报告、双签字”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办法,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尽快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推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所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三是严格落实领导责任,紧扣“查问题、促整改”的核心任务,此处可借鉴江西省的应急管理经验,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处理一批非法违法典型、移交一批重大隐患、追责一批责任人”的方式,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挖事故深层次原因,彻查事故暴露出的各类问题,严肃责任追究。

(三)倒逼企业安全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的核心关键,为此,《安全生产法》专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近年来,北京、湖南、山东、广东等多地也纷纷制定并公布了有关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督促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源头治理的原则和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具体要求,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严、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意识单薄、安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

在倒逼企业安全责任落实方面,北京市于2019年颁行的《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值得借鉴。《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创造性地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细化为提供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资金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场所设施保障、日常管理保障、风险管控保障及应急救援保障等几大方面,并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几大责任的落实,使《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得以落实。

(四)强化不同灾种的针对性治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将法律制度进一步具体、细化,有助于推动法律更好地实施。现阶段,我国各省市在上位法的指导下,基本实现了在应急管理综合制度、突发事件、防汛抗旱、地质地震、救灾减灾、安全生产等八项应急管理领域均有地方性立法。然而,上述每一项领域也都还具有细化的空间,比如,在火灾防治方面,森林火灾、建筑物火灾的防治、救援方式便存在差异。

第一,抓实地震地质灾害防范。一方面,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制度,重视风险的前端治理。现阶段,可将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与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制度相结合,通过扎实推进抗震设防审批、减隔震技术推广、抗震鉴定及加固制度的落实,以及深化农村老旧房屋抗震加固工作,实现地质灾害风险的前端治理。另一方面,提速重点城市群和重要经济带防灾抗震能力建设。聚焦重点部位、重点项目和重点人群,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大对交通沿线、风景旅游区、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和部位地质灾害的精细化防范。

第二,抓实水旱灾害防范。2019年,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修订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和《国家防总巡堤查险工作规定》,旨在推动理顺防汛抗旱职责分工,指导支持地方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020年,全国多个省市针对水文管理、河道管理、水污染治理进行了立法,体现了地方在应急管理法治进程中,对水旱灾害防治的重视,但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其一,将紧盯山洪地质灾害、中小河流洪水、小型水库度汛安全等作为防御重点,强化各项防范措施落实,确保安全度汛。其二,围绕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指导各地统筹推进防汛排涝工作,尽量减少农田受淹;做好水库蓄水管理工作,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水量保证。

第三,抓实森林火灾防控。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发布的2020年全国火灾及消防救援队伍接处警情况来看,森林火灾占火灾比例较大,造成的损失普遍较为严重。2020年,多数省市对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消防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但对森林火灾进行专门立法的省市较少。因此,在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方面,可进一步强化野外用火管控,持续推进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十查十看”等活动,重点治理林缘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穿越林区高压电线等引发的森林火灾隐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