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卫生部军管会按照当时我市市属及市内各区医务人员(15501)人的三分之一(即5100人)的比例,分配我市下放给广西2000人,宁夏700人,四川300人,内蒙古2100人。以后中央将内蒙古自治区东三盟的呼伦贝尔盟划归黑龙江省,我市下放任务是300人:哲里木盟划归吉林省,下放任务是150人;昭乌达盟划归辽宁省,下放任务是150人单独列出。内蒙古自治区的西四盟任务是1500人。这样天津下放任务所面对的是7个省、自治区了。当时在时间上争取1969年底以前完成。后来内蒙古自治区西四盟的任务因“文革”的一些原因,要求我市在1970年8月份完成。在下放地区的分布上,给宁夏700人的任务中要给煤炭部所属宁夏石咀山市大武口组建一个近300人的煤炭职工医院,给四川300人的任务主要是充实渡口市河门口、大河、渡口等六所医院。除此之外到各地的医务人员均分配到县(旗)医院以下的地区医院和公社卫生院安家落户。
为了落实上述任务,经市革命委员会领导召开市有关部门会议共同研究决定:
市革委会成立“626”办公室。分别从市革委会有关部门、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有关卫生医疗单位抽调十多位干部组成,办公地址设在建设路原环境卫生局内。负责整个医务人员到边疆安家落户任务指标的分配,工作的组织推动;明确有关具体政策的规定;与有关接收地区接洽协商;组织火车运送等事宜。与此同时市卫生局革委会、市内六个区革委会卫生组(有的区是卫生局)均相应地设立“626”办公室,按照市革委会“626”办公室的部署进行具体组织工作。
根据卫生部分配我市医务人员下放的任务,市革委会“626”办公室按照当时市属和市区卫生医疗单位的职工、医务人员的基数进行了反复的测算。计算之一,市属卫生医疗单位39个,职工16235人,其中医务人员11528人(含公安医院371人,血研所512人),减去老弱病残10%后按40%计算下放应4150人;市内六区卫生医疗单位职工5014人,其中医务人员3973人,同样减去老弱病残10%后按26.6%计算下放应为951人。市属和区属医疗单位下放医务人员为5101人。这个算法达到了卫生部军管会分配我市5100人的任务要求。计算之二,因市革委会领导确定将我市第四医院全迁到宁夏石咀山市大武口煤炭职工医院;将市防疫大队撤销,人员全部到广西安家落户;在下放医务人员中还应该把医学院、市卫生局革委会、红十字会机关、卫生学校、护士学校中的254名医务人员也按比例分配下放任务。按照这种计算方法下放总人数比原任务5100人就多出了几百人。考虑南开医院和中医医院的需要将其下放比例按15%计算。计算之三,综合上述两种计算办法全市医务人员15755人减去10%的老弱病残后按下放5100人的任务计算则总人数的36%。
按照以上方式综合计算后,市革委会“626”办公室当时以全市5100医务人员名到边疆安家落户的任务正式下达全市市级和市内六个区以及当时属于卫生部领导的血研所等单位。
市革委会召开会议提出要求,规定每个单位下放安家落户任务中包括医生、护理(士)、技术(以下简称医、护、技)人员,并要高、中、初,老、中、青结合。安家落户人员要四带:带户口关系,带粮食关系,带人事关系,带工资关系;要每个单位下放人员中有革委会委员1-2人;按行政干部人数下放2%,不在医务人员下放任务之内,在总数中单独计算。医务人员中凡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列入安家落户人员之内。
下达任务中还具体规定每个医疗单位下放走的医务人员到达安家落户的地区。比如第四医院、总医院到宁夏;公安医院、血研所、柳林干疗医院、科研联合办公室到四川;河东医院、传染病院、南开医院、精神病院到黑龙江省呼伦贝尔盟;第三医院、干部疗养院到吉林省的哲里木盟;第五医院、第二工人疗养院到辽宁省的昭乌达盟;第二中心医院去广西桂林地区;民族医院去广西玉林地区。红桥、和平、南开区卫生系统下放任务是广西;河西、河北、河东区卫生系统下放任务是内蒙古的西四盟等等都有具体地区和地点。要求每位下放人员都知道自己的新的工作岗位地点。
市革委会“626”办公室负责邀请准备安置、接收我市医务人员安家落户地区省、自治区、盟、地区卫生部门有关领导来津研究接人事宜。他们抵津后即到对口医院和区卫生单位进行接洽,介绍该单位的有关情况,配合组织宣传,考虑到落户地区组织设点人员搭配以及人员的组织接收工作等。
本市各级卫生医疗单位批准的下放人员统一都称主迁(夫妻双方是市属或区属两个卫生医疗单位医务人员被各自单位批准均为主迁)。夫妻一方是企、事业或其他单位的医务人员被批准者称随迁医务人员。
被批准医务人员中夫妻一方是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被批准者称随迁职工,无工作老人或无工作的子女统称随迁家属。
对单位批准下放医务人员配偶中是本市单位的职工,由市革委会组织组、文教组给其所在单位革委会发出调令,下放医务人员配偶中是市外单位的,由市革委会组织组给其所在单位革委会发出商调函,希望他们支持医务人员到边疆安家落户,同时亦可使夫妻从两地分居到一起共同生活。各单位领导都非常重视,积极协助做了大量工作,大部分随迁人员得以成行。
被批准到边疆安家落户人员随迁子女中凡符合上山下乡条件的,可以随其父母安插在当地知青点上,按知青点的有关规定按知青对待。
市级每个医疗单位和市内各区组织医务人员安家落户的各项组织工作就绪后,由市革委会“626”办公室派人与铁路部门联系组织专列确定日期运送安家落户人员及行李和生活用品,各单位派人送到点上,各地区接人代表亦同车返回。从天津出发到具体点上,乘坐火车、轮船、汽车交通费以及途中伙食补助、住宿费用均由我市承担。
会议要求各单位必须充分依靠解放军、工人驻单位的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的领导支持、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到边疆安家落户人员政治思想工作,做好他们的家属及亲属的工作,如期出发。
市卫生局革委会按照市革委会的部署做了具体落实。由市卫生局革委会“626”办公室拟出具体落实计划,大体分为四个阶段。1969年9月以前为单位向全体医务人员传达动员、组织学习思想发动阶段。进一步学习毛主席“626”指示,在通过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掀起自愿报名到边疆安家落户的热潮;10月底以前是在群众自愿报名的基础上,院、科两级分析每人的情况、条件进行审批。各单位都派人进行了家访,个别谈话反复研究后经过革委会研究批准并张榜公布。11月以前是被批准人员做好各项搬迁准备阶段。主要是个人准备行李家具生活用品的打包装箱,各单位按市革委会“626”办公室的规定对到边疆安家落户人员按本人及随迁人数发给一定的安家补助费,到东三省三个盟和到宁夏的安家落户人员本人及随迁人数发给一定的布票。11月上旬以后为分期分批陆续离津阶段,如期到达落户地区。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市卫生局革委会确定派出三个帮助试点小组。由副主任杜寿仁带领张桂馨、陈二民等人到医学院附属医院(今医大总院),第一副主任张兆铭带领王继秋、张鸿铸等人到第五医院(今滨江医院),局革委会“626”办公室副主任赵芸一带领赵军等人到原第四医院分别参加组织推动,帮助单位进行这项工作。
安家落户人员安排地区的医疗点尽量集中,原则上以原单位的科室设置的医、护、技术人员比例下放人员为主,其不足部分由其他单位下放人员调配,这样的目的就是下去后就能全面开展医疗保健工作。比如辽宁省昭乌达盟对天津下放人员共设置10个点,对口下放任务的第五医院、第二工人疗养院均没有妇产科,经接人单位要求,市卫生局革委会“626”办公室确定从中心妇产医院应下放人员中为昭乌达盟10个点各配备一名妇产科大夫(其中一名助产士),做到尽可能配套。
对随迁职工要根据其专业特点、工种,尽量对口安排。其工作地点与分配其住地不能太远,不能形成夫妻两地分居,以免造成生活不方便。
对天津到落户地区的人员住房,要按医务人员的技术职称、随迁老人、子女人数情况,由落户地区分配一定数量的公产房屋。时值冬季,东三省三个盟的落户地区对落户人员的住房保暖、取暖所用的煤炭、烧柴提前做好准备,以便下放人员到达后即能正常生活。
国家规定,天津是六类工资区。下放人员到达落户地区后如落户地区高于六类工资区的按高的标准执行,如果低于六类工资区的仍执行六类区的工资标准,以使下放人员的工资数额不降低。
天津市医务人员粮食定量平均为32.5斤,高于群众的平均水平,到达落户地区后,仍保持原个人粮食定量不变。
在各单位审批下放医务人员中因夫妻二人都是医务人员先批准的单位一定要与另一方单位打好招呼,进行协商,并商定哪方为主,明确安家落户地点,以免影响对方下放地区点上的骨干力量。
各单位批准安家落户人员中带走本市企、事业或其他单位和外省市随迁的医务人员同样计算在我市下放安家落户医务人员任务之内。
各单位在审批安家落户医务人员中凡工资级别在卫生技术级七级以上人员、单位革委会委员、行政干部“文革”前任过院级领导干部的人员要在正式公布前报市卫生局革委会批准。
各单位在批准下放人员中,有的原籍是南方,而这个单位下放任务的地区是东三省、内蒙和宁夏地区,而本人要求去广西地区的,经个人与有关单位的下放人员协商,在业务基本同等情况下,经两个单位领导研究批准可进行下放地区互换。
各单位主管部门对已经批准到边疆的安家落户人员名单、基本情况、技术专业、家庭随迁人口等情况要主动向接人地区派来的代表进行介绍,沟通情况,共同配合做好安家落户人员的思想工作,接收地区负责人对个别批准人员中某些特殊情况提出意见不同意接收者,各单位认为所提意见不够合理的要做好说服工作,使其正常接收,不要变更;如果认为接收单位对个别批准人员确实不适合者,各单位应以同等条件给以批准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