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自主空间提升与有效制度供给缺位

一、产业自主空间提升与有效制度供给缺位

“制度供给问题与供给能力的形成密切相关,应该充分地引入供给侧分析而形成有机联系的认知体系,打通‘物’和‘人’这两个都位于供给侧的分析视角,将各种要素的供给问题纳入紧密相连的制度供给问题的分析体系。而落实到中国的实践层面,就是要强调以改革为核心,从供给侧发力推动新一轮制度变革创新和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与升级”。[11]由此可见,在电视剧供给侧问题的分析中,制度供给作为顶层设计担负着产业内外部规则确立和协调各要素与全局关系的重要责任。而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于电视剧产业自由度与有效制度供给的平衡需要更好地把握。

传统电视剧产业与政府制度供给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事业管控、产业鼓励再到当下规制调控与引导服务的转变。我国广播电视事业起步之初就发挥着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作用,1966年第九次全国广播工作会议就明确提出“要认识到政治是统帅,是灵魂,政治工作是电视事业的生命线”的论断。这一时期电视台作为国家经营的事业单位,电视台建设,电视剧的播出时长、频率和制作数量都受到严格的政治管控。而后第十一次全国广播电视会议提出的“四级办电视”方针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中央电视台的主导地位,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电视剧产业逐渐接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洗礼,开始走向观众。这一时期政府作为广播电视服务的供给主体,优化制度供给,对于提升中国电视剧服务质量产生了重要影响。1995年10月18日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于2004年8月20日废止)第一次在有限范围内向社会力量开放电视剧生产,其后关于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电视剧境外引进、电视剧制片、影视集团化改革、电视剧审查、合拍剧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和管理条例的颁布,表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不影响主流价值观传播的前提下放松了对电视剧产业的管制,制度供给开始偏向产业鼓励。进入21世纪以来,2000年党的第十五届五中全会首次将“文化产业”正式列入国民和经济发展战略中,电视剧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供给不断优化,政府与市场的联动关系趋向合理。其中,电视剧的题材审批开始让位于市场调节、非公资本准入、制播分离、禁止插播广告、一剧四星到一剧两星的购销模式、限娱令等,从不同层面对电视剧的题材内容、市场主体、商业模式、播出平台、海内外传播、价值导向进行了适当的规制调控与引导服务,电视剧产业的制度供给整体呈现了从单向管控走向主动服务的轨迹。

而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性的空间体系,从设计之初就带着去中心化的思维,企望规避传统与现实的诸多规制,在技术本身自律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给予市场竞争自由。网络剧则是依托于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发展出的电视剧文化产业新形态,因此出于产业私人动机和公共激励的目的,在网络空间下它具有自我规制的选择优势。这种自我规制的权力掌握在私人参与者手中,但政府为确保公共利益不受威胁会对自我规制过程实施监督,在互联网中就成为一种“有条件的自我规制——公共规制和私人规制相互融合的产物”。[12]这使电视剧产业的自主空间有了很大的提升,也是网络剧在资本环境、艺术表现自由度上的优势体现。然而,当下网络剧在行业规范和产业生态环境上仍呈现出无序状态,具体体现在网络剧资金成本持续拉高,资源分配不均,内容艺术水准参差不齐,IP过度消耗,历史和现实架空问题突出,价值导向失范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存在诸如公共产品、信息不对称、自然垄断、外部性和社会公正等情况时,政府应该加以干预”。[1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由此也针对网络剧乱象采取了限酬令、台网统一尺度、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等举措。但是随着台网融合的不断推进,平台逻辑不同势必存在政策短板现象,这对电视剧产业制度供给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