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制定的产业路径:从管控到服务
1.将意识形态监管与推动产业发展有机结合
意识形态具备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可以将意识形态看作一种认知体系,即某一团体对世界的认识;二是意识形态与个人、集体的行为密切关联,是行动的思想前提,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个人和集体的行为。由此,意识形态一方面为团体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合理性辩护;另一方面同时也为这个团体中的个人提供了一套约束。[54]
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识形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全局性,二是合理性,三是灵活性。全局性要求为更多的人所了解、认可和接受;合理性意味着意识形态是正式制度安排的重要补充,是一种节省交易费用的重要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只有最大限度地合乎一线电视剧从业者的行业经验和感受,才能真正让制度更加合理,弥补产业盲目发展带来的混乱,有效节约成本,提升效率;灵活性的形成初期都是合理的,能够保证每个团体成员的利益和系统运作的效率,但是随着新环境的出现,旧的意识形态系统中不合理的因素越来越多,因此要适时地调整意识形态系统,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然保持生命力,保证在行业发展中起到正向的推动作用。
现阶段,电视剧制度供给在管控和服务层面的平衡仍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可行方案。基于管控层面,应制定具体合理的法律,让各级部门或机构做到“有法可依”,电视剧市场主体明晰制度边界和产业责任,从而实现电视剧产业各系统效率的提高。管控与服务的平衡点所需满足的条件是,在政策制定中兼顾调动地方机构或者基层机构的积极性,让政策的实施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发展计划做到“同心同德”,真正从促进不同机构健康发展的层面落实政策要求。
2.事前事后监管双管齐下
针对广电系统的规制,韩国事无巨细做出规定以进行事前警告与事后惩罚的做法,或许值得作为参照之一。韩国制定了《放送法》用来规制韩国的广播电视节目,规制的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按照近年制裁数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列):广告效果的限定、维持品位、受众容忍度、客观性、电视节目语言、收费信息服务、保护私生活、禁止诽谤他人名义、公正性、儿童和青少年的情绪保护、伦理性、统计与舆论调查、倡导守法精神、暴力描写、内容的科学性、误报、健全的生活习俗、标明出处、两性平等、尊重文化多样性、政治人物的出演及选举节目、限制侵犯人权、尊重生命、犯罪及恶人的描述、医疗行为、出演、信息传达、外国语等。[55]根据违规类型以及情节轻重,处以“注意”“警告”“对节目负责人或者广告播出负责人的惩戒”“对电视节目或电视广告的修改或终止”,以及“课罚金”等行政处分,或者进行“建议”“劝告”等行政指导。
反观我国,虽然在1997年颁布实施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但是随着电视剧产业格局、媒介传播技术和受众文化的发展,其涵盖范围也存在一定盲区,需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通知、条例的方式予以补充、完善。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17年就出台了12条禁令,内容涉及“限韩”“限薪”等多个层面。一系列完备的法律条例可以配合电视剧“备案制”,有效地在“事前”规范广播电视从业者的行为,过滤掉大量的行业乱象,从源头上监控违法乱纪行为。除此之外,我国尚需不断修正完善“事后”审查机制,根据事前审查不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规制方案。简而言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需要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广电部门可以借鉴韩国审查机关对电视台进行培训的方法,围绕审议规定定期对电视台进行培训,及时共享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可以设立专门与观众进行沟通的平台,将观众对电视台播出节目的意见进行有效筛选,重视观众的投诉意见,将广大观众的实时反馈纳入行业政策和立法的制定中,更加有效地扩大监控范围,同时提高监控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弥补我国目前电视剧传播“事后”监管的不足,真正形成“事前”“事后”监管有机互动的制度规范,促进我国电视剧产业健康良性发展。
3.差异化管理不同媒体平台(电视台、视频网站、自媒体)
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 663万,网络普及率达到59.6%,超过全球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较2017年底增加手机网民6 433万,比例由2017年底的97.5%提升至2018年底的98.6%。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的使用率均出现下降,手机不断挤占其他个人上网设备的空间。[56]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网络剧的播出预留了巨大的观众基数。同时,精品化发展是2017年网络剧爆发的重要原因,优质剧集《白夜追凶》《河神》《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的网播量均破20亿大关。传统电视台的观众正在流失,而网络视频平台逐渐聚拢品味、兴趣适配的受众群体。
如果网络剧质量足以与电视台的水平相媲美,那么其平台优势将会进一步扩大,到那时,电视台和视频网站的差异化定位在哪里?会出现功能、类型分层的现象吗?事实上,电视和网络平台的功能分层必然会出现,差异化竞争只是时间问题。
美国学者施拉姆基于经济学“最省力原理”,曾提出一种统计观众选择传播媒介的概率公式,即“媒体选择几率(P)=媒体产生的功效(V)/需付出的代价(C)”。这个公式表明,某种媒介被受众选择的可能性,即受众对某一媒介的选择概率,与受众可能获得的收益与报偿成正比,与受众获得媒介服务的成本(使用该媒介的难易程度)成反比。[57]根据这一公式可以判断,网络剧的发展使得其“媒体产生的功效(V)”和电视剧并驾齐驱,那么谁付出的代价低,谁的优势将会更加明显。
显而易见,电视的便捷性不比网络高。所以电视平台和网络视频平台的力量变化并不会让电视剧消失,更可能促使其转型。未来,电视台的文化惯性、家庭性和权威性优势依然存在,只是功能上会有所调整。或许,从广电部门的政策管理到内容创作,应该充分发挥电视台所拥有的独特的政治、经济资源优势,推动电视台在未来的发展中形成以主流正剧、教育类节目、文化类节目为主的平台矩阵,以文化深度取胜,同时兼具政策权威性。如《人民的名义》般的精品正剧,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还做到了有趣味、有深度。而相对来说,视频网站最初便是在自由、有趣、多变的环境中诞生的,并拥有“网生代”这一具有丰富网络生活习惯的受众群体,未来网络视频平台将继续以娱乐化路线为主赛道,发展多种类型化的精品电视剧与节目,满足人民群众的娱乐需求,从而在认同民营企业较强经济属性的同时为人民美好的精神需求服务。
因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制定政策时应当从电视台与视频网站的内容发展差异入手,树立媒体差异管理的思路,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政策在管理中真正实现有针对性、差异性以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