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作家所证明的希腊妇女的地位

古代作家所证明的希腊妇女的地位

这种新的家庭形式的最严酷的例子,我们在希腊人中间可以看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8],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表明,在更早的时期妇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敬的地位,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妇女已经由于男子的统治和女奴隶的竞争而降低了[9]。只要读一下《奥德赛》,就可以看到特里曼珠是怎样打断他母亲的话并迫使她缄默20。在荷马的史诗中,被俘虏的年轻妇女都成了胜利者的肉欲的牺牲品;军事首领们按照他们的军阶依次选择其中的最美丽者;大家也知道全部《伊利亚特》都是以阿基里斯和亚加米农二人争夺这样一个女奴隶的纠纷为中心的。荷马的史诗每提到一个重要的英雄,都要讲到同他共享帐篷和枕席的被俘的姑娘。这些姑娘也被带回胜利者的故乡和家里去同居,例如在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亚加米农对珈桑德拉就是这样做的21;同这些女奴隶所生的儿子可以得到父亲遗产的一小部分,并被认为是自由民;特夫克尔就是铁拉孟的这样一个非婚生的儿子,他可以按父名给自己取名字的。对于正式的妻子,则要她容忍这一切,要她自己严格保持贞操和夫妻的忠诚。虽然英雄时代的希腊妇女比文明时代的妇女更受尊敬,但是归根结蒂,她对于男子说来仍不过是他的婚生的嗣子的母亲、他的主要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他可以随意纳这些女奴隶为妾,而且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这种性质它到现在还保存着。

谈到较后时期的希腊人,应该把多立斯人同伊奥尼亚人区别开来。前者以斯巴达为典范,他们的婚姻关系在许多方面甚至比荷马本人所描写的婚姻关系还要古老。在斯巴达,是一种由国家根据当地的观点而改变了的对偶婚制,这种对偶婚制在许多方面还象群婚。不育子女的婚姻可以解除:国王阿拿克散德里德(公元前560年)由于妻子不育,另娶了一个,有着两个家庭;大约在同一时期,国王阿里斯东曾有两个妻子不育,便娶了第三个,而把前两人中的一个退了。另一方面,几个兄弟可以有一个共同的妻子;一个人如果喜欢自己朋友的妻子,就可以和那个朋友共同享有她,而把自己的妻子交给一个象俾斯麦所说的壮健的“种马”去支配,即使这个家伙本人并不属于公民之列,也认为是合乎体统的事情。在普鲁塔克的作品中,有一个地方谈到一个斯巴达妇女,叫一个向她求爱的人,去取得她的丈夫的许可,按照舍曼的看法22,可以认为在习俗上甚至存在着更大的自由。所以,真正的通奸,妻背夫不贞,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另一方面,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则另外居住在庄园里,因此,斯巴达人占有他们妻子的机会比较少。在这些条件下,斯巴达的妇女自然要比其他希腊妇女占着受人尊敬得多的地位。斯巴达的妇女和一部分优秀的雅典艺妓,在希腊,是受古人尊崇并认为她们的言行是值得记载的唯一的妇女。

我们看到,在以雅典人为代表的伊奥尼亚人中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姑娘们只学习纺织缝纫,至多也不过学一点读写而已。她们过着差不多是幽居的生活,只能同别的妇女有所交往。妇女所住的房间是在家中的单独一部分,在楼上或者在后屋中,男子,特别是陌生人不容易入内,如果有男子来到家里,妇女就躲到那里去。妇女没有女奴隶作伴就不能离家外出;她们在家里实际上受着严格的监视;阿里斯托芬曾经提到摩罗西安狗,说人们饲养它们是为了吓走通奸者23,而且,至少在亚洲各城市,还用阉人来监视妇女,早在希罗多德时代,在希沃斯岛上就制造这种阉人出售,据瓦克斯穆特说,并不是只卖给野蛮人24。在欧里庇得斯的作品中,妻子被称为oikurema25,即用来照管家务的一种物件(这个词是一个中性名词),所以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丈夫从事竞技运动和公共事业,而妻子不许参加;此外,丈夫还常常有女奴隶供他使用,而在雅典的全盛时期,则广泛盛行至少是受国家保护的卖淫。超群出众的希腊妇女,正是在这种卖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她们由于才智和艺术趣味而高出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妇女的一般水平之上,正如斯巴达妇女由于性格而高出一般水平之上一样。但是,在做妇人之前,必须先当艺妓,这种情况成了对雅典家庭的最严厉的非难。

这种雅典家庭随着时间的进展,成了一种范例,不仅其余的伊奥尼亚人,而且宗主国和殖民地的所有希腊人都逐渐按照这种范例来建立他们的家庭关系。但是,尽管有这些幽禁和监视,希腊妇女仍然常常可以找到欺瞒自己丈夫的机会,而耻于向自己的妻子表示任何爱情的丈夫,就同艺妓纵情取乐;但对妇女的侮辱,却在男子身上得到了报复并侮辱了男子本身,直到他们堕落到违反自然地玩弄男童,并且用加尼米德的神话使他们的神以及他们自己都受到侮辱为止。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7—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