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给影视创作带来的问题

(6)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给影视创作带来的问题

不可否认,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在影视创作中的应用为影视创作带来了更多新的可能性,丰富了影视作品的表现形式,提高了影视创作的效率,为受众带来新的审美体验,但随着人工智能与影视创作的融合而产生的问题也无法回避。

作品质量同质化与类型化严重。对当下的影视行业来说,大数据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影视制作方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受众的喜好及社会的反应,真正做到预估受众需求,从而制作出“爆款”作品,最大程度把自己的利益损失和风险降到最低;但另一方面,从提升影视作品质量及影视行业的长期发展来看,这一技术的运用确实对其发展有一定制约。通过大数据分析出来的数据虽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但是缺乏足够的创意性。影视制作方一旦把大数据分析出来的结果视为创作的“唯一标准”,一味迎合受众喜好会导致影视作品严重同质化、类型化,出现因某一题材的单个影视作品在市场上受青睐,其他制作公司也相继创作同类题材的作品,或者因受众对某种类型的作品感兴趣,制作方就只生产该类型作品,从而导致在某一时期整个影视市场只能看到内容同质且类型固定的影视作品,制约这一时期影视创作的多元化发展。同时,还有可能造成当相同或相近的吸引点过多时,受众产生视觉或审美上的疲劳,出现不会为题材、内容、表现形式等类型化、同质化的影视作品买单的现象。而且,这一现象在近几年的影视市场上并不鲜见。

提供学习的数据库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在2017年3月召开的“两会”中,人工智能被首次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此后的两年也都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随着人工智能的爆发,如何回应这一新兴技术进步成为版权法的焦点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产生的前提就是在大数据中抓取其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整合[92]。人工智能机器或系统自动输出作品,实质是让机器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大数据库中的相关素材信息进行深度学习,最后能独立以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方式进行自动表达。那么,在人工智能进行深度学习的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带来知识产权的纠纷,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创作背景音乐,可能存在其创作出来的音乐中包含或模仿了其他音乐的曲调;让智能机器学习的文本、剧本、电影数据库中所包含的作品是否都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通过人工智能创作出来的创作物,其版权该归谁所有的问题又该如何界定?我国《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93]。而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尚处在弱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还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意识,其创作出来的创作物的版权究竟应该归属于谁,在人工智能开发者和人工智能使用者(即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影视制作方)间无法界定,从而导致二者间存在潜在的版权纠纷,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目的。

人工智能带来演员职业素养的缺失。所谓演技即表演技巧,是演员运用各种技术和手法创造角色形象的能力。对影视作品来说,一个演员演技的高低很大程度决定着作品的质量和受众对作品的满意程度。在人工智能技术与影视创作融合日益深化的今天,我们可以在很多影视作品中看到人工智能替代演员的画面。例如,影片中需要血腥、暴力、玄幻的场景而现实中无法真实再现,往往会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处理,以达到最大程度的真实;在拍摄高危险镜头时,通常会用机器人或通过技术手段完成所需内容的拍摄。毋庸置疑,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进行画面处理,不仅将更具视觉冲击力的镜头呈现在观众眼前,也为演员带来了便利。

当下社会“演员身价流量定”已然成为一种行业默契,大多数导演在选角色时或主动、或被动地会更看重演员的流量而非演员的演技的现象屡见不鲜,偶像剧中更为突出。对于绝大多数演员来说,赚取流量的主要途径是增加曝光率。于是一些流量演员为了增加曝光率开始频繁参加各大热门综艺、拍广告等,而想要解决因自身档期冲突带来的诸如因某一流量演员档期安排导致整个剧组被迫延迟甚至停止拍摄等问题,演员就必须依靠替身完成拍摄,最后通过后期抠图技术将替身换成演员本人。此外,有些演员凭借自己超高的人气以及身后大批粉丝的支持,可以优先拿到很多好的资源,但在这之后便以拍摄条件艰苦、动作难度“大”、拍摄太辛苦等借口耍大牌,使导演不得不在后期使用人工智能换脸技术。显而易见,缺乏情感演绎的作品无法触动人们内心最深层的情感,并唤起共鸣,人工智能换脸技术在影视创作中的运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导致演员职业技能退化、职业素养缺失,同时降低影视作品的质量和受众的视听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