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文化遗存

五、第四期文化遗存

文化遗存广泛分布,遗迹、遗物种类多样,是遗址的繁盛期。

(一)遗迹

种类主要有灰坑、灰沟、房址、灶坑、窑和墓葬等。该期遗迹总数量占遗址遗迹总量的半数以上。

1.灰坑 64个

坑口以椭圆形和近圆形为主,其他多为不规则形。坑壁以斜壁最多,坑底多不平,部分圜底。部分灰坑存在较明显的加工痕迹。

H59 位于T10南部。开口于第②层下,打破H92、H100,被H9、G23打破。平面不规则,斜壁,底不平。距地表深0.5—0.7、长10.8、宽6.2、深2.5—3.7米。坑内堆积分三层:第①层为灰褐色黏土,土质较硬,内含陶片、红烧土,厚0—1.0米;第②层为灰色黏土,土质较软,结构疏松,内含陶片、红烧土,厚0.5—1.0米;第③层为浅灰色黏土,土质较硬,内含陶片、兽骨、红烧土、炭灰等,厚0.9—1.5米(图十五)。

H100 位于T10中部偏北处。开口于第④层下,打破生土,被H31、H59打破。平面不规则,坑壁较规整,底部不平。距地表深1.25—1.65、长6.6、宽6.1、深2.05—2.45米。坑内堆积分两层:第①层为灰褐色黏土,结构紧密,内含红烧土、炭灰等,厚0.75—1.1米;第②层为浅灰色黏土,土质较硬,夹杂有黄土块,内含红烧土、兽骨等,厚0.9—1.4米(图十六)。

2.房址 1个

F2 主体位于T07,西延伸至T08内。开口于第②层下,平面近长方形,发现柱洞、基槽、垫土层。长4.65、宽4.53米(图十七)。共清理柱洞28个,编号为D1—D28。柱洞多圆形,方形和长方形数量较少。柱坑多直壁、圆底,部分斜壁。其中D1—D18为F2的主体组成部分,D19—D28可能为F2的附属结构或另一座房址。柱洞口径在0.18—0.5、深度在0.05—0.3米。柱洞内填土多为黄花土,部分经过夯打。清理基槽一个,编号为JC1,位于房址东南侧,在柱洞的外侧。长2.7、宽0.25—0.3、深0.12米。填土结构较紧密,硬度较小,含较多红烧土颗粒及草木灰。垫土层分三层,推测原为墙体,对房屋起一定的支撑作用。第①层:黄褐色土,局部黄色、灰色、灰褐色,厚0—0.30米,局部可见踩踏痕迹,未发现加工痕迹,踩踏面长、宽均超过9.0米,延伸至探方之外,内含红烧土、兽骨和草木灰等。发现的文化遗物有陶器、石器和铜器等。陶器以夹砂红陶为主,可辨器型有鬲、甗、鼎、簋等。第②层:灰褐色土,局部灰色、黄褐色,结构紧密,厚0—0.40米,土质稍硬,未发现踩踏痕迹,出土文化遗物主要为陶器,以夹砂红陶为主。另外可见红烧土、草木灰等包含物。陶器可辨器型为碗。第③层:黄色土,厚0—0.55米,结构紧密,包含物较少,可见少量陶片,主要为夹砂红陶。东北角的坑(K)未编号,长0.9、宽0.8米,坑内为黄花土。D1周围其他遗迹有H3、H4、H5、H11和M12等。发现较明显的黄土踩踏面,长3.4、宽1.5、厚0—0.08米。填土结构紧密、硬度高,包含物纯净,无烧烤痕迹,应为居住面。黄土面南北侧、西侧、西北及西南侧分布一红褐土踩踏面,厚度较薄,表面有极少的黄土,应是在铺垫黄土居住面的同时撒了少量黄土踩踏而成的活动面。在该房址的东半侧及西侧的小部分,有一灰褐色土分布区,面积较大,大多数柱洞分布在此活动面上。

图十五 H59平、剖面图

图十六 H100平、剖面图

3.窑址 1处

Y1 位于T17东部。起建于第⑥层,由窑室和火膛两部分组成。窑室残平面呈圆形,直径约1.15米,由火门、火道、窑篦、火眼组成。火门位于火膛与窑体连接处,长0.76、宽0.5、高0.46米;火道由三个分火道组成,长0.66、宽0.5—1.24、高0.4—0.46米;从火门至火道方向逐渐上倾,窑壁坚硬呈红褐色,局部青灰色。窑篦近圆形,顶部分布2个近圆形火眼,火眼口径0.06—0.07、深0.2米。火膛位于窑室西南部,平面呈圆角梯形,长1.9、宽0.84—1.48、深0.45—0.6米,底部倾斜,愈接近窑室愈浅。窑室和火膛内填土相近,土色深灰、土质疏松,包含大量红烧土(图十八)。

4.墓葬 3座

图十七 F2平、剖面图

M12 位于T07西南侧,开口于第②层下,打破第③、④层及F2。平面呈圆角长方形,直壁,斜平底,距地表深0.3—0.35、长1.0、宽0.3、深0.5—0.55米。墓壁较规整,填土为灰色花土,土质较硬。骨架保存较差,侧身曲肢,头向偏东北,不见葬具及随葬品(图十九)。

(二)遗物

种类主要有陶器、硬陶器、原始瓷器和石器等。陶器所占比例最大,以夹砂红、褐陶为主,其他分别为夹砂黑陶、夹砂灰陶、泥质灰陶、泥质黑陶和泥质褐陶等。素面居多,纹饰以绳纹为主,附加堆纹、弦纹、席纹、回纹、刻划纹和方格纹等也占一定比例。

鬲 数量较多,多为夹砂红、褐陶,存在部分夹砂灰陶、夹砂黑陶。H100②:2,夹砂红陶,圆唇,侈口,卷沿,鼓腹,足窝较深,锥形足尖,饰绳纹。口径16.3、残高14.6厘米(图二十:1)。H52:1,夹砂红陶,方唇,侈口,卷沿,圆肩,鼓腹,宽弧裆,足窝较深,锥形足,饰绳纹有间断。口径25.8、高26.4厘米(图二十:2)。H56:3,夹砂灰褐陶,方唇,侈口,卷沿,束颈,圆肩,腹微鼓,分裆,足窝较深,锥形实足,素面。口径23.9、残高28.1厘米(图二十:3)。H93:2,夹砂灰褐陶,方唇,侈口,折沿,溜肩,腹微鼓,联裆足窝较深,锥形足,素面。口径16.3、高16.4厘米(图二十:4)。

图十八 Y1平、剖面图

图十九 M12平、剖面图

甗 数量较少,多为夹砂红褐陶。T17⑤:1,夹砂红褐陶,方唇,侈口,卷沿,束颈,饰刻划网纹有间断。口径30、残高26.6厘米(图二十:5)。

鼎 数量较少,多夹砂红陶。H59③:1,夹砂红陶,圆唇,侈口,宽卷沿,垂腹,圆底,正装鼎足,剖面扁圆形,素面。口径21.7、高20.1厘米(图二十:6)。

盆 数量较多,多夹砂红陶、夹砂灰陶,另有部分泥质灰陶和泥质黑陶。H100②:8,夹砂红陶,圆唇,敞口,深弧腹,平底,饰绳纹。口径37.3、底径15.1、高27.5厘米(图二十一:1)。H100①:24,夹砂红陶,圆唇,侈口,卷沿,弧腹,素面。口径30.4、残高8.0厘米(图二十一:2)。H59①:12,泥质黑陶,磨光,斜方唇,侈口,束颈,肩腹交界处折痕明显,肩部饰戳印纹并可见数道轮旋痕。口径25.6、残高6.8厘米(图二十一:3)。

罐 数量较多,多夹砂红、褐陶,存在部分夹砂灰陶、泥质灰陶。H69③:3,夹砂红陶,圆唇,侈口,卷沿,束颈,弧腹较深,平底,素面。口径16、底径10.0、高23.0厘米(图二十一:5)。H100②:6,夹砂黑陶,尖圆唇,侈口,卷沿,束颈,弧腹,平底。素面。口径11.6、底径9.0、高12.8厘米(图二十一:6)。H100①:21,尖唇,侈口,卷沿,深腹较鼓,饰绳纹。口径17.8、残高30.4厘米(图二十一:7)。H100②:7,夹砂红褐陶,尖唇,侈口,卷沿,肩微折,斜腹内收,平底饰绳纹。口径9.4、底径7.2、高11.2厘米(图二十一:8)。

图二十 第四期文化遗物

1—4.陶鬲(H100②:2、H52:1、H56:3、H93:2)5.陶甗(T17⑤:1) 6.陶鼎(H59③:1)

图二十一 第四期文化遗物

1—3.陶盆(H100②:8、H100①:24、H59①:12)4.硬陶罐(H59①:14)5—8.陶罐(H69③:3、H100②:6、H100①:21、H100②:7)

簋 数量较少,多泥质灰陶、泥质黑陶。H69③:2,泥质灰陶,圆唇,侈口,卷折沿,弧腹急收,圆底近平,下接喇叭形中高圈足,素面。口径19.2、底径14.4、高12.7厘米(图二十二:1)。H100②:5,泥质黑陶,磨光,圆方唇,侈口,折沿,弧腹微鼓,圆底近平,下接喇叭形矮圈足。口径21.6、底径14.1、高12.2厘米(图二十二:2)。

盘 数量较多,多泥质红、褐陶,存在部分泥质黑陶、泥质灰陶。H59③:2,泥质红褐陶,圆唇,直口微敛,浅弧腹内收,平底,饰绳纹。口径22.0、底径13.0、高6.8厘米(图二十二:5)。

钵 数量较多,多泥质黑陶、泥质灰陶,存在少量泥质褐陶。H100②:3,泥质褐陶,尖圆唇,敛口,深腹微弧,平底,素面。口径10.8、底径7.0、高6.5厘米(图二十二:6)。

陶垫 数量较少,多夹砂红陶。H69①:44,夹砂红陶,近圆形,中部微鼓,正面饰刻划曲折纹。直径10.60、厚1.20厘米(图二十二:7)。

图二十二 第四期文化遗物

1、2.陶簋(H69③:2、H100②:5) 3、4.原始瓷豆(H100②:4、T23④:1) 5.陶盘(H59③:2) 6.陶钵(H100②:3)7.陶垫(H69①:44) 8.陶拍(H69①:23) 9.陶饰(F2:12) 10.陶饼(F2:11)

陶拍 数量较多,多为夹砂红陶。H69①:23,夹砂红陶,梯形,正面饰刻划曲折纹。残长5.5、宽5.8、厚1.9厘米(图二十二:8)。

陶饼 数量较多,多泥质红陶。F2:11,泥质红陶,圆饼形,周圈有浅凹槽,正反两面饰涡状纹。直径4.2、厚1.8厘米(图二十二:10)。

陶饰 1件。F2:12,泥质红陶。残长7.1、高3.7厘米,推测应为陶猪(图二十二:9)。

硬陶罐 数量较少。H59①:14,器表褐色,卷平沿,弧颈较高,颈部有多道突棱,饰三角填线纹饰并用弦纹间断。口径22.5、残高7.9厘米(图二十一:4)。

原始瓷豆 数量较少,多施薄釉。H100②:4,尖唇,敞口,折腹下收,矮圈足外撇,内壁可见轮旋痕。口径14.3、底径6.1、高6.1厘米(图二十二:3)。T23④:1,敞口,尖唇,折腹,喇叭状圈足。施釉较薄,大多脱落,肩腹部及内壁可见轮旋痕。口径13.0、底径6.2、高6.1厘米(图二十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