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 应 证

四、适 应 证

(1)初诊早期鼻咽癌(UICC 2009分期T1/T2期),可行计划性外照射56~60Gy后加腔内近距离放疗。对于咽旁侵犯明显的患者外照射剂量建议66Gy后再予以腔内放疗。在近距离放疗前需要复查鼻咽MRI了解肿瘤消退情况,如果咽旁间隙病变消退不满意则不适合进行腔内近距离治疗。有颅底骨质破坏的病变也不适宜做腔内近距离放疗。

(2)首程根治性放疗后肿瘤残存仅限于鼻咽腔内,观察2周后,经病理检查确诊即可补充腔内放疗。如果没有进行病理活检,但经纤维鼻咽镜检查和影像学检查(MRI或CT)支持鼻咽腔内肿瘤残留,也可考虑补充腔内放疗。(https://www.daowen.com)

(3)根治性放疗后局部复发,病变较为表浅的,再程外照射剂量50~60Gy后,可考虑采用腔内近距离照射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