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剖切符号

1.5.1 剖切符号

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及剖视方向线组成,均应以粗实线绘制。剖视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10;剖视方向线应垂直于剖切位置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6,如图1-7所示。也可采用国际统一和常用的剖视方法,如图1-8所示。绘制时,剖视剖切符号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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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剖视的剖切符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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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剖视的剖切符号(二)

2)剖视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由左至右、由下至上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视方向线的端部。

3)需要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应在转角的外侧加注与该符号相同的编号。

4)建(构)筑物剖面图的剖切符号宜注在±0.00标高的平面图上。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面的剖切符号应只用剖切位置线表示,并应以粗实线绘制,长度宜为6~10。

2)断面剖切符号的编号宜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连续编排,并应注写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编号所在的一侧应为该断面的剖视方向,如图1-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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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断面的剖切符号

提示

若剖面图或断面图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内,可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明其所在图样的编号,也可以在图上集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