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人情因素

二、存在人情因素

一些主考官会出现受朋友或同僚请托的情况,要么是朋友的孩子参加考试,要么是同僚、上司的孩子参加考试,人情到了能帮一把就帮一把,于是考试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出现找枪手替考的现象。这也是科场舞弊案。这个问题说小了是扰乱考场秩序,说大了就是拿国家命运开玩笑。

刘思立并非针对某个人,他指出的是当时科举考试中的普遍现象。一旦成为普遍现象,就是大问题了。怎么办?刘思立建议“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后试策”(《新唐书》卷四十四),即先考两篇杂文,合格了再考策论。换句话说,只有识文律的考生才能继续参加下一场策论的考试,而那些不识文律或文律较差的考生,将在杂文考试中被淘汰出局!(https://www.daowen.com)

唐高宗采纳了刘思立的建议。永隆二年(681)八月,唐高宗颁布了一道圣旨《条流明经进士诏》,“条流”就是订立条例、制定规则的意思。诏书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进士试杂文两首,识文律者,然后并令试策”,几乎就是对刘思立建议的翻版。[2]这道诏令是唐代科举史上第一个具有纲领性和系统性的政令文件,具有继往开来的里程碑意义。这份诏书体现出了对“文”的重视,既有理论层面,又有操作层面;既有对过去考试工作中不合理现象的批评,又制定出了相对切实、积极的纠偏举措,因此无论从任何一个方面来说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