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核心理念:跨文化谈判
文化(cu1ture),涉及了人类生活的广大方面。按通常的定义,文化即详指并受限于在共同生活中起着实质性作用的物质存在,诸如房屋、工农业生产中的用具和机器、运输方式、战争器具等构成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基础等;同时,文化又是一种积淀物,是知识、经验、信仰、价值观、处世态度、赋义方法、社会阶层的结构、社会角色、宗教、时间观念、空间关系观念、宇宙观以及物质财富等等的积淀,是一个大的群体通过若干代的个人和群体努力而获取的。这些共同接受并采用的言行模式和沟通体式,使我们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生活于具有一定技术技能的、受到一定地理环境限制的社会之中。
布莱特在该书中所讨论的文化属于此种民族文化范畴,并主要泛指社会群体的独有特征,既包括心理要素,即群体成员共享的价值观和规范,也包括社会结构要素:作为社会交往背景的经济、社会、政治和宗教体制等。当双方跨越文化进行谈判的时候,双方都把各自的文化摆到了谈判桌上。在这个过程中,文化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人们的谈判态度与谈判行为。这种效应好似“以石投水”,石子激起涟漪,向整个池面漾去,文化就弥漫在整个水面之中,并且渗透在谈判的方方面面。
布莱特认为,基于出发点考虑,跨文化谈判拥有三种类型:交易谈判(deal-making negotiations,)即买和卖的谈判;决策谈判(decision-making negotiations),即当存在多种可能和冲突性选择的时候达成协议的过程;争端解决谈判(dispute resolution negotiations),解决由于提出的求偿遭拒绝所产生冲突的谈判。
布莱特认为,此三种谈判分别要求拥有不同的跨文化谈判策略,这一点又超越了传统论述,因为在传统的关于跨文化谈判的文献中,此三者经常被混为一谈。布莱特还认为,无论何种谈判,存有三大受到广泛研究的文化特征与谈判策略在不同文化间的变异有关: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文化价值观;平等主义与等级主义的文化价值观;沟通的低背景规范与高背景规范等三方面正构成了跨文化谈判困惑的渊源之所在。有效的跨文化谈判不仅能够化解矛盾,而且还能走向协同(syner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