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谈判结果:分配性与整合性协议
2025年10月24日
两种谈判结果:分配性与整合性协议
布莱特认为,谈判的实质既可是索取价值,也可以是创造价值。这样,就存在两种谈判结果:分配性的与整合性协议。所谓分配性协议(Distributive agreement),指的是分配一定量资源的谈判协议;整合性协议(Integrative agreement)指的是扩大了可分配的资源,使其大于一方占有所有资源或两方在所有问题上妥协(割裂差异)时可以分配的资源。
布莱特认为,令双方都满意的谈判在于对协议进行评价,而不是对协议的分类。不能期待或找到一份整合性协议的谈判人可能对一份分配性协议也相当满意。然而,最成功的跨文化谈判产生的结果,其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既是一份整合性又是分配性的协议,这份协议把增加了的资源总量分配给谈判双方。所以,跨文化谈判不仅是价值索取型谈判(Value-claiming negotiation),还可以是价值创造型谈判(Value-creating negotiation)。这取决于跨文化谈判者对文化的关切、处理,以及对跨文化谈判策略的运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