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应紧扣辩题进行
辩论是指参加辩论的双方围绕同一话题,站在对立的立场上阐述自己的意见,为批判谬误,辩明是非,提高认识,弘扬真理而展开的思想交锋活动。其表现形式是对立的双方围绕着互为矛盾的辩题进行证明和反驳。从辩论的实践来看,论辩对抗赛的辩论双方一般都能围绕着互为矛盾的辩题展开证明和反驳。可是在日常辩论中有些论辩者往往脱离辩题而随心所欲地进行发挥,这种辩论表面看似非常热闹,实则越辩越糊涂,因而完全失去了辩论的意义。
纵观人们日常辩论的情况,大致存在如下三种错误的倾向。其一是辩论的一方在证明自己观点的过程中偏离了辩题的方向。例如某厂团委就“自学能不能成才”为辩题展开了一场辩论。团委书记首先拉开了辩论的序幕,响亮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自学能成才”。接着他详细地进行了证明,他说:“自学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是党和人民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学习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任何青年人都应珍惜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决不能放弃自学的机会。”接着话锋一转:“我们伟大祖国的四化事业需要千千万万的人才,而现在人才缺乏,这更给我们成才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把握自己的命运,使自己成为某一个行业的专门人才。只有这样,我们才无愧于这个伟大的时代,不辜负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殷切期望。”乍一听,团委书记所说的内容不错,但一想就可发现他所选用的论据完全与辩题“自学能成才”相偏离了,实际上他在这里所论及的观点是“自学的意义和成才的意义”了,使辩论一开始就走向了歧途。
第二是辩论的一方未针对另一方观点进行反驳,而是驳斥辩题以外的其它观点去了。这种驳辩方式造成的结果是各敲各的锣,各唱各的调,致使论辩成了话语游戏。例如某地一单位组织了一场“改革是否给人们带来了实惠”的大辩论。一方提出,“改革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实惠,过去大家的生活水平都很低,有些同志的家里连一件像样的家具都没有,现在不但有了新型家具,而且全部电气化了,这不是改革给人们带来的实惠吗?”另一方立刻驳斥道:“在改革中,一些领导很不自觉,利用改革中的不完善之处谋取私利,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决不能容忍!他们只顾自己的实惠,而不管人们的实惠,这种做法势必激起人们强烈的反感,甚至严重地损害了党的形象。”反驳者可谓慷慨激昂,然而他根本就不是在反驳对方的观点,而是在抨击某些领导者的自私行为。这种严重脱离辩题的辩论岂不贻笑大方?
第三是论辩的一方未能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进行驳斥。例如公诉人指控黄某犯有盗窃罪,其论据是黄某在盗窃现场留有指纹,并且有作案时间,黄某的辩护人立刻反驳说:“黄某根本不构成盗窃罪,如果其构成盗窃罪,那么他一定有赃物,然而从立案到审理历时五个月之久,始终未发现黄某有赃物,所以怎能说黄某构成了盗窃罪呢?”我们只要认真地分析一下就可发现公诉人立论中的错误,公诉人的辩题是“黄某构成盗窃罪”,其论据是“黄某有作案时间和现场留下了指纹”,显然,有作案时间和现场留下了指纹与构成盗窃罪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这就是公诉人的错误实质所在。然而辩护人却没有抓住公诉人这一错误实质进行反驳,而是运用“黄某没有赃物”这一论据驳斥公诉人的错误观点,同公诉人犯了同样的错误,因为“没有赃物”与“不构成盗窃罪”之间同样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没有赃物也可能构成盗窃罪,所以由于辩护人没有抓住公诉人的错误实质进行反驳,因而并未驳倒对方的观点。
我们要消除论辩中的错误倾向,使论辩紧紧围绕辩题进行,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是当论辩者立论的时候必须吃透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围绕自己的观点,选用可靠的材料证明自己观点的真实性。任何一种观点的提出都要有其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是建立在真实的事实的基础上的。因此论辩者要运用确凿的事实或理论做为论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且要特别注意观点与论据的统一性,凡是与观点无关的材料应统统地抛弃,绝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果论据与观点不能保持一致性,毫无疑问就会脱离了辩题,而一旦脱离辩题,一方面不能表达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另一方面难免使对方抓住漏洞而对自己展开攻势。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更重要的是还会使论辩走入歧途而丧失意义。
第二是论辩者要善于倾听对方的论述,捕捉对方的思想脉络,然后恰切地提出自己与之对立的观点,并围绕其组织可靠的材料,从而驳倒对方的观点。
总之,论辩的双方无论是证明自己的观点,还是驳斥对方的观点,都要紧紧地围绕辩题进行,也就是说,双方的思维都要保持同一性,要自始至终地围绕着正确的方向向前发展,从而起到辨明是非,批驳谬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