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推演,逻辑制敌

三段推演,逻辑制敌

“三段推演”法是借助形式逻辑中的“三段论”来进行论辩的方法。“三段论”是古希腊伟大学者亚里士多德创立的一种推理理论。它是由两个直言判断作前提,这两个直言判断都包括有一个共同的概念,由此推出一个新的直言判断作结论。这种推理方法用于论辩,以其严密的逻辑性钳制敌论,往往令对手无懈可击。

例如,1803年,爱尔兰政府宣判伊墨剌多的死刑,主要借口是说他“卖国投法”。对此,伊墨剌多在《辞世演说》中仅用两个“三段推演”法就将不实之辞驳倒了。他说:

“先生编造许多牵强附会的证据,说我卖国。判官先生!我不是丧心病狂的人,我的所作所为,决不是卖国,更不是法国的密探。我的希望、我的行为,不是为我个人权利,实在是为我的好名誉。我要模仿爱尔兰的义士,所以我替国民出力,替国家出力。不料先生一定要说我是卖国贼!我如果卖爱尔兰的独立于法国,只不过将法国的虐政,来换英国的虐政啊!出死力换到了,但是没有幸福享。我不是疯子,我肯做这种疯子做的事情吗?”

“啊呀!我本国的爱尔兰诸君,我爱本国自由,我希望本国独立,按照着我的门第及教育,承袭祖先的位置,如做高傲专制的魔王,我也可和先生相比。”

如果将这段论辩中的反驳列为“三段推演”则为:

1.卖爱尔兰的独立于法国,是将法国的虐政换英国的虐政,这是疯子做的蠢事;

我不是疯子;

所以,我决不会做那种蠢事。

2.卖国是为了个人利益牺牲民族利益;

我是为了个人利益(假如我为个人着想,我的门第及教育,承袭祖先的位置,完全可以做高傲的专制魔王);

所以,我的行为决不可能是卖国。

伊墨剌多在这里运用“三段推演”法,揭穿了爱尔兰政府强加给他的“莫须有”罪名,给了对方以有力的反驳。

再如,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论辩中,有的同志指出:“实践固然是真理的标准,但马克思主义也应当是真理的标准。”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于是有同志反驳道:“如同任何真理都不能由自己证明一样,马克思主义也不能证明自己;同时,它也不能作为检验别的真理的标准。例如,现代自然科学中许多原理是否是真理,难道不需要通过它自己的科学实验,而由马克思主义的某一项原理就可以证明的吗?难道可以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来判断高能物理关于某种基本粒子性质的推断和遗传工程学关于某种遗传密码的假设吗?如果马克思主义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么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对于真理的检验就成了多余的了,人们无需参加实践,一样可以证明真理,这岂不是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也抽掉了吗?”

这段反驳,首先就用了“三段推演”法:

任何真理都不能自己证明自己;

马克思主义是真理;

所以,马克思主义也不能自己证明自己。

接着,列举了自己许多推断和假设,都不能用马克思主义来判断等事实,证明“马克思主义不能作为检验别的真理的标准。”反驳非常有力。

在论辩中运用“三段推演”法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推理的前提要真实,不能虚假,只有真实的前提才能推出真实可信的结论,以上两例“三段推演”的前提都是真实的。二是推理形式要正确,即推理要符合逻辑规则。“三段论”的逻辑规则较多,但人们在运用中容易出差错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每个三段论,只能有三个词项。这条规则要求“三段论”必须有“中项”,因为只有存在“中项”,才能使两个前提判断联系起来,从而得出结论。违反这条规则的错误叫“四词项”错误。如“文革”中,诡辩盛行,有人说:“毛主席教导我们:‘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谁敢说我不是群众呢?因此我就是真正的英雄。”其推理形式如下:

群众是真正的英雄;

我是群众;

所以,我是真正的英雄。

这里两个前提都有“群众”这一语词出现,它们貌似“中项”。但事实上是两上不同的概念。其中,大前提中的“群众”所表达的是一个集合概念,指的是“群众”这个整体;而小前提中的“群众”所表达的则是一个非集合概念,指的是个别对象。因此,这个“三段论”犯了“四词项”错误,其推理结果也必然是荒谬的。

其二,“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也就是说一个“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的“中项”至少有一次要对这一概念的全部外延有所反映。否则,就不能推出正确的结论,例如,我国战国时代的惠施在论证“犬可以为羊”的诡辩时,就运用了这样的推理:

犬是动物;

羊是动物;

所以,犬可以为羊。

这个“三段推演”尽管两个前提都是真实的,但由于前提中“中项”“动物”这一概念两次出现都没有涉及到这一概念的全部外延,也就是说都不周延,这就违反了“三段论”中“中项至少周延一次”的逻辑规则,所以,才得出荒谬的结论。

总之,如果在论辩中我们使用的“三段推演”法既做到前提真实,又做到推理形式正确,那么就必然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就会具有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这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如果我们有正确的前提,并且把思维规律正确地运用于这些前提,那么,结论就一定与现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