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难推理”谬误辨析
说辩中的“二难”谬误多表现为前提虚假,尽管这种前提从理性上难以成立,却能给人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具有较高的迷惑性。前提的虚假主要有以下诸种情形:
前提牵强,理由偏激
某公司经理伙同业务、财会部门少数人营私舞弊,案发后被撤职,公司副经理李某对经理的舞弊活动并不知情,经理被撤职后,集团领导考虑到李某在公司工作年限较长,业务水平较高,打算提拔他继任经理,却遭到公司内一些人的反对。反对者的理由是:李某在职时间长,又身为副经理,如果他对这集团舞弊毫不知情,就是失职;如果是知情不报或熟视无睹,那么就是渎职。无论李某对此案知情与否,不是失职,就是渎职,总之,不该提拔。乍听起来,反对者的意见确有一番道理,但却不能成为定论,“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诸多事情,身在其中而不知其详者大有人在,若李某失职,该公司不知情者岂不都有失职之嫌?若是知情不报,也有缓兵待机的可能。上述反对者的非议有妄断之嫌。以主观作客观,以臆想当事实的虚假前提在“二难”谬误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支点倾斜,立论偏题
运用“二难推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选择一个能够托起两端的合理支点。如果这一支撑点选择得当,其推论便会顺理成章,四平八稳。否则其推论便可能给人一种失重与摇摇欲坠之感。而支点的选择又有很强的随机性、灵活性,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才使得此种推理在说辩中具有“智”“诡”难分的迷人魅力。1902年,蔡元培先生与黄仲玉女士在杭州举行婚礼,婚宴上,满座高朋谈笑风生,在座的陈介石先生就夫妻平等问题发表一番高论后,宋恕先生则当即予以否定,说夫妻平等应以学行相较,若黄女士学问高于蔡先生,则蔡先生就以师礼对待黄女士;若黄女士学问不及蔡先生,则蔡先生应以弟子之礼对待黄女士,总之难以平等。陈、宋二人各持己见,相持不下,最后蔡元培表态说:“就学行言,固有先生,就人格言,总是平等的。”学人以学行论地位,名正言顺,而地位之高下又构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宋先生之言似乎有他的道理,但夫妻平等乃男女平等,男女平等重在人权、人格的平等。可见,宋先生之平等论舍本逐末,偏离了问题的重心。蔡先生的表白,才是一语中的的。
各执一端,各取所需
一悲观者与一达观的朋友言及婚姻、家庭与人生,悲观者说:“人若终生不婚而致力于事业,难免有孤独之苦,先成家而后立业,又难免有家室之累。真是两难啊!”其友说:“我看未必,依我之见,婚则有天伦之乐,独则可逍遥自在。何谓两难呢?”论辩史上有过许多类似的“两难”之争,很有代表性。在这类论辩中,双方的推论前提只选择了那些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而排除了与自己不利的因素。这些被排除的不利因素又是假言命题中条件的必然结果,尽管这些因素被排除在双方立论的理由之外,但它们客观地存在着且对问题发生着作用。此类的谬误,可算是典型的片面性。
前提虚假的“二难”谬误还有放大事实、强加因果、机械二分等等情形,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赘述。
思想之谬误有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之分。正因为此种谬误借助了正确的推理形式,因而较诉诸情感、诉诸权威等其他非形式谬误都是不可取的。但演说与论辩的目的往往不只是在于追求真理,说辩中,如果此种谬误不是用来强词夺理,为某种不端言行作辩护,百是用来抗击邪恶,呼唤良知,那么它仍不失为一种“巧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