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法
2025年10月24日
辨析法
辩者,辨也。没有辨别,也就无从论辩。任何一个民族的语言,都有大量的同义词和近义词存在。它们所反映的概念,也是有细微差别的,在使用中偶有不慎,轻则发生歧义,重则给对方以口实,为对方提供可乘之机。“辨析法”的作用,就是精确地辨析两个以上近义词的细微差别,为准确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创造必要的前提。
例如,马克思在驳斥反动检查机关给《新莱茵报》定诽谤官员罪的时候,就巧妙地运用了“辨析法”。根据《刑法典》,诽谤罪与侮辱罪量刑上差别甚大,必须精确地辨析。马克思以具体事实阐述了这一对近义词的细微差别。他说:“诽谤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把某些事实归罪于某人的詈骂。侮辱指的是什么呢?指的是谴责某种缺陷和一般的侮辱性言词。如果我说:‘你偷了一个银匙子,那么照《刑法典》的理解,我就是对你进行了诽谤。如果我说:‘你是一个小偷,你有偷盗的习惯’,那我就是侮辱了你。”这种将肯定的事实归罪于人,与一般性的谴责某人的缺点在含义上有明显的区别,前者有“诬告”之罪,后者只是“冒犯尊严”而已。就这样,马克思有理有据的辨析并驳斥了控方的指控,使法庭不得不宣告《新莱茵报》主编马克思胜诉,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