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宣传封建迷信、邪教、暴力、色情等非法内容或者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