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与诊疗

第四章 经营与诊疗

第二十七条 出售的犬只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

第二十八条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感染、疑似感染狂犬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犬只。(https://www.daowen.com)

犬只诊疗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