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涑水河流域,是指涑水河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跨流域向涑水河补水的水源和输水工程沿线管理范围。
第三条 在涑水河流域内从事生产、生活、生态修复与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科学修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涑水河流域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https://www.daowen.com)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涑水河及其支流的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资金对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投入,将河道工程维护、防护林建设和农业废弃物处置回收等所需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涑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涑水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纠纷,由流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