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扶持措施
2026年03月11日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支持,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品种试验、品种示范推广、种子储备和制(育)种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扶持。支持科研育种机构、种子企业改善科研育种条件,引进、创制新材料、新技术,加快种子繁育,提高繁育水平。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给予扶持,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作物种业,保障农作物优良品种的基本供应。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小杂粮等本地优势特色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优良品种。(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基地建设和管理,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科技、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重点扶持,推动南繁基地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推进种业人才队伍创新能力建设。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农作物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与合作,引导和支持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