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和驾驶人
2026年03月11日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 本市依法对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人力(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非机动车行驶证。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驾驶人还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证。非机动车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其他车辆存在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的、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启动业务关联措施,停办其相关车管业务。(https://www.daowen.com)
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 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辖区居民还应当提供有效期内本市的居住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