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在辛安泉域范围内的潞城市辛安泉镇西流南村(西南村)辛安泉排泄区建设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在保护区外围设立准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与管理。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现有水源井组周边区域,涉及潞城市辛安泉镇西流北村(西北村)、西流南村(西南村),黎城县程家山乡北流村,面积3.73平方公里。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东至黎城县隆旺村东—北流村东—南堡村东一线,南至平顺县王曲村北,西至潞城市西流南村(西南村)西1.3公里—涧口村西一线,北至潞城市续村南—黎城县东窑上村北一线,面积24.9平方公里。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范围为水源地上游辛安泉域灰岩裸露补给区,涉及城区、郊区、长治县、潞城市、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武乡县、襄垣县,面积约1260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环境、水资源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预防为主、节约优先、生态保护、损害担责、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河长制,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履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职责。(https://www.daowen.com)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责任;组织水污染事故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列出专项资金用于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水环境、水资源的保护与治理。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规划、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好备用水源,加强对备用水源的维护和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供应。
第十条 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所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水环境的行为进行阻止、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行为并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举报者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