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云冈石窟保护标志和界碑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文物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区内吸烟,或者在重点保护洞窟内闪光拍摄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擅自驶入云冈石窟景区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在景区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或者未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予以制止;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云冈石窟破坏、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云冈石窟保护相关管理部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