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措施
2026年03月11日
第三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内从事施工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制度。实施备案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测,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本市执行的阶段性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油品。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施工现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一)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作业机械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三)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排放检测和维修养护;
(四)对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机械,应当停止使用;
(五)购买使用的油品不得低于本市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标准;
(六)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