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吐痰、便溺、扔烟蒂、倾倒污水或者丢弃垃圾,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影响他人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应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