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代征绿地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交回;逾期未交回的,处以每日每平方米0.5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暂缓建设用地在六个月内未实施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限期绿化;逾期未完成绿化的,按照未临时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致死城市树木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相同树种树木十株以上二十株以下,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砍伐或者移植致死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相同树种树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评估丧失景观价值的,依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