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或者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https://www.daowen.com)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