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施工现场作业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履带吊车、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旋挖机、内燃桩工机械等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