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矸石未密闭存放、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或者防燃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煤区内销售煤炭及其制品的,或者在非禁煤区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或者未依法对裸露地面实施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铺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https://www.daowen.com)
第四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