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区域内吸烟、焚香化纸,倾倒垃圾、排放污水,野炊、燃放孔明灯的,由古堡管理人员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污、损毁古堡内建筑物、构筑物尚不严重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开山、采矿、采石、采砂、钻探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从事太行古堡群保护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