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对
2026年03月11日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等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https://www.daowen.com)
(三)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全面停止露天烧烤;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八)其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