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与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 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太行古堡群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古堡群保护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严格划定古堡群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与环境协调区,作为太行古堡群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第十条 开发利用古堡,应当符合太行古堡群保护规划,并与太行古堡群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古堡开发利用相关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太行古堡群专项规划进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堡,确因需要建设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及文物保护建设方案须报相关部门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太行古堡群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清理、整改;对周边已遭到破坏的景观、植被等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古堡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具有开放条件的古堡依法对外开放。

第十二条 鼓励古堡所有权人以古堡入股,企业或者个人采用出资、租用等方式,参与古堡的开发利用,并依法享有收益权。

第十三条 鼓励在古堡开展下列经营项目和活动:

(一)文化宣传展览;

(二)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

(三)民俗客栈、饭店;

(四)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五)民间工艺品依法收藏、交易、展示活动;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古堡内拍摄电影、电视剧(片)、录像的剧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项拍摄活动应当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并在古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