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执法监督
2026年03月11日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时定点考勤记录、巡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执法监管,并将巡查路线和责任人员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正、严格、文明、规范执法,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拖延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https://www.daowen.com)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