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并在检验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放开检验检测市场准入,允许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电梯检验活动。

电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期申请检验,对逾期未申请检验的,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电梯检验信息;

(三)在检验活动中,对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保单位执行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结果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住宅小区单元业主达到单元业主总数五分之一)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在出具检验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https://www.daowen.com)

电梯检验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检验等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或者监督检验,并根据评估结论或者检验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评估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均不得继续使用:

(一)移装的;

(二)使用超过十五年的;

(三)发生电梯事故的;

(四)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五)故障频率高,多次受到电梯故障投诉的。

开展安全评估的单位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住宅小区的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评估结果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显著位置;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