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煤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能源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供热主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燃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各类开发区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燃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五条 煤炭及其制品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燃煤污染防治义务,共同保护大气环境质量。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内自律管理,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燃煤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燃煤污染防治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燃煤污染防治意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并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燃煤污染防治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燃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